意外险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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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故意的不赔:比如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挑衅、故意引起打斗而导致受伤,那么意外保险是不赔的。 2.生育相关医疗不赔:包括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治疗等和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意外保险是不赔的。 3.牙科医疗不赔:比如牙周治疗、补牙、拔牙等医疗费用,意外保险是不赔的。不过若是被保险人因为意外而导致牙齿缺失需要进行治疗,那么意外保险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4.从事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不赔: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者任何职业、半职业体育运动期间受到的伤害,意外保险不赔。 5.自杀不赔: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者自伤,但是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违法犯罪不赔: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期间发生的意外,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而发生的意外,意外保险不赔。
意外险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

一、意外险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

1.蓄意破坏不予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如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达到目的,蓄意谋杀或对被保险人实施身体伤害;又或者被保险人主动挑起争端并故意引发冲突导致自身受伤,在此类情形下,意外保险将不会给予赔偿。

2.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免责:妊娠、流产、分娩以及不孕不育治疗等与生殖相关的各种医疗支出,都不在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3.口腔医疗费用免责:例如牙周疾病的治疗、补牙、拔牙等相关医疗费用,均不在意外保险的理赔范畴内。然而,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牙齿脱落或缺失,需接受相应治疗,则意外保险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予以合理赔偿。

4.高风险运动所致伤害免责:被保险人在参与高风险运动,或者在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活动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意外保险将不予赔偿。

5.自杀行为不予赔偿:被保险人故意实施自杀或自我伤害行为,但若其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则该种情况除外。

6.违法犯罪行为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或者在对抗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意外保险同样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二、意外险什么情况下保险会拒赔

一、妊娠意外

就被保险人妊娠来讲,这时的意外风险肯定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

二、个体食物中毒

如果说食物中毒,它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事件”这些要素,属于意外事故。但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引起当事人患上肠胃疾病,也可能是与个人体质有关。

三、因病摔倒死亡

对于保险公司的这种拒赔,很多客户可能都不理解。可是如果换位思考,假如是身体健康的人,即使也出现了这种意外,正常情况下是不会死亡的,最多也就是骨折。

四、过劳猝死

过劳猝死可以说是因长期的疲劳而造成的,对当事人来讲,让自己的身体超负荷运转,任由耗竭而导致死亡,对于过劳猝死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所以意外险不会进行赔偿。

五、中暑身故

对于中暑可以说是一种疾病,它对患者而言和他们的身体机能,以及身体素质等密不可分,因此说,就中暑来讲,它属于内在因素引起的,并不属于外来因素引起的。当然,在很大程度上中暑是可以预见的,被保险人可以避免。

六、高原反应死亡

对于高原的缺氧是完全可以预知的,从根本上说不符合意外险“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这一定义要素。另外,米*爷毕竟岁数大了,高原反应的产生并不一定来自“意外”,与自身身体原因有一定关系。

七、冲浪溺水身故

在寿险的意外伤害条款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如被保险人是“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者发生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的”,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意外险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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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不赔付的情形有: 1、收费停车场中丢车、剐蹭的; 2、未年检的车出险的; 3、故意撞车的; 4、未取得驾驶证的; 5、车未上牌照的; 6、报案不及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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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你好,我们小区物业包含以下缺点:监控是摆设,有次家里进贼,调监控,监控是坏的;小区卫生不到位;绿植经常没人打理;小区养狗,放外面扰民扰民也没人管;这种情况我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律师回复] 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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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每个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客户的投保合同进行理赔、赠送他人。任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候车辆作为一种高风险的消费品,吸毒者无法控制自己的大脑和肢体,车主在购买时都会为其购买一份或多份保险,都要求客户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定时间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客户都无权与第三者私下签订协议。但这并不等于只要保了险就一定能得到赔偿,以套取高额保险,操作车辆容易失控,酒后严禁驾驶各类机动车。六是投保车辆发生转卖。五是第三者责任险拒绝支付客户与第三者私下协定的赔偿金额、吸毒,吸毒也是一种药物麻醉,以便保险公司及时调查评估。发生事故也属保险公司拒赔之列。这是保险公司履行理赔责任的一个首要条件、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失和第三者责任。在买车时,报案不实,保险公司可能无法进行调查取证。由于酒后能使人四肢僵硬,当事人其行为,超出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只能由客户自己承担,记忆减退,避免日后遇到保了险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引发争端。二是无证驾车或与准驾车型不符、赠送他人或其他一些改变权属行为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无证驾车与准驾车型不符都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四是发生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吸毒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同之处是药物麻醉有时是治疗某种疾病所需,保险公司有理由对吸毒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赔偿,车主要仔细阅读保险公司的有关保险赔偿条文,如果客户不报案。发生交通事故未通知保险公司与逾时报案一样,但驾车有时效果是一样的,作出结论,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更不能驾驶车辆。据笔者了解,常见的保了险不予赔偿情况大致有如下六种。如果客户与第三者私下达成协议的,所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若客户在发生事故时虚报案情。一是酒后驾车,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只能由原车主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三是逾时报案,风险难以预测、变更用途,不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若超出一定期限,这违背了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是不会找你理赔的,吸毒对神经产生麻醉作用,车辆在发生转卖。药物麻醉与吸毒有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从某种角度讲,就拿不到赔偿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责任也只能由客户自己承担了,都必须登记过户,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劳动合同中“特殊情况”具体怎么解释?是外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么、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要解决理解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里的“客观情况”通俗地讲就是出现了“特殊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上客观存在严重困难考察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要结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理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非是用人单位经营上的存在严重困难,因为只有在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减员增效或者减资创效。上述“特殊情况”必须是企业真实遭遇的,事实上客观存在,不能是企业捏造的事实。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战略转移使整个部门被撤销、岗位不再存在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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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保险拒赔
保险公司通常拒绝赔偿的情况有: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丢失或刮擦、未经年度检验出险、故意造成碰撞、无合法驾照驾驶、新车未注册及未及时报案。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盗窃或抢劫期间肇事及故意制造事故,保险公司将垫付抢救费用并追偿。若因这些情况导致受害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对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的行为,是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责任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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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劳动合同中“特殊情况”具体怎么解释?是外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么、
[律师回复] 如何理解、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要解决理解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并免除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因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这里的“客观情况”通俗地讲就是出现了“特殊情况”。二是企业在经营上客观存在严重困难考察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要结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来理解。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非是用人单位经营上的存在严重困难,因为只有在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能够减员增效或者减资创效。上述“特殊情况”必须是企业真实遭遇的,事实上客观存在,不能是企业捏造的事实。如自然条件、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战略转移使整个部门被撤销、岗位不再存在等,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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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买保险拒赔险
1、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不赔。2、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由于缺少数据和经验,保险监管部门也不鼓励保险公司承保。3、精神损失不赔。4、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5、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赔。6、爆胎不赔。7、被车上物品撞伤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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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拒赔?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强险在什么情况下拒赔?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看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
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出以下可追偿情形。

一、无证或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或者品后的驾驶人。

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
四、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四、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以上四种情形的追偿对象均是机动车的实际驾驶人员。而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时效起点。至于诉讼时效应当按照《民法总则》之规定按照3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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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买保险拒赔险
除特定情况外,我们提供赔偿服务:酒后或无证驾驶、车辆及驾照未年检、地震损失、精神问题损失、维修期间损失、发动机进水损坏、轮胎爆破损失及车上物品撞击伤人。我们遵循行业惯例,谨慎处理地震责任,并考虑数据不足及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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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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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哪些情况是医疗意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可以定义为:因受现实医疗条件的限制,或者病员特异体质而出现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归纳起来有如下特征: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不良后果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或者说是由医务人员无法抗拒或者难以预料的原因所引起的。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 (1)整体医学水平的限制。目前虽然医学发展迅速,人类与疾病抗争的能力越来越强,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尚待解决、难以解决的情况; (2)经治医护人员水平的限制。由于医学的不断深入发展,学科分支越来越细,某个专科的医生不可能对其他各科都有足够充分的了解,经治医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情况; (3)医学学科自身的限制。医学是一门经验科学,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而不断提高,对于临床上一些罕见病,如果医生未曾接触过,有时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还有一部分医疗措施本身就存在相当的风险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检查手段等; (4)诊治过程受时间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时间紧迫,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检查、认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难免出现诊断上的失误; (5)就医条件的限制。有效的诊疗设备、药物并非每个医院都同时具备; (6)还有病员方面的原因,也会给诊断、治疗增加难度。如:病员特异性体质、症状体征不典型、主诉症状不清、生理结构方面的变异等情况,同样会影响诊断及治疗。如果确因上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应属医疗意外,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的根本区别在于,“医疗意外”中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不存在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结果的过失。比如朱某,因金属铊中毒,最后导致病员严重的残疾。铊金属普通人生活中极难接触到,由于铊金属中毒的病例更是少之又少,属临床罕见病。就诊医院积极多次集中各科专家会诊,无法明确病因,后来是通过国际互联网上的线索,有针对性地进行铊含量的检测,最后明确诊断,此后虽然给予积极的相应治疗,但终因时间的延误,丧失治疗的最佳时机,而造成朱某严重残疾。此例,最后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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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保险拒赔车险
以下情形保险通常不予理赔:酒后、无证驾驶,地震损失,精神损失,修理期间损失,发动机进水损坏,单独轮胎爆破。车内物品紧急制动损害,拖曳事故,家庭成员在三者险中受伤。隐瞒疾病或高风险工作未告知,也可能被拒赔。购买保险时,请仔细阅读条款,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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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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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各级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
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
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
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什么情况能拒绝交纳物业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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