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保险拒赔方式有哪些
以下是保险条款中所列举的免赔事项:
1.新车尚未正式上路行驶,没有获得正式牌照,或临时牌照已到期的情况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2.车辆未按照规定日期进行年度检查,或未能顺利通过该项检查,从而引发的事故所带来的相关损失。
4.投保人驾驶的车辆碰撞到了自己家庭(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等)成员所致的损伤。
5.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收取停车费用的公共场所停放车辆时,由于人为疏忽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汽车丢失。
6.投保者自愿放弃对某些索赔权益的追索权利。
7.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需要更换期间,驾驶车辆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向保险公司报案通知。
9.在缴纳全部保险费用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
10.车辆上新安装的设备因遭受损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11.车灯或倒车镜单一部位的破损。
12.在水深区域强行启动发动机,由此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3.车辆上的物品撞击导致的车辆本身的损坏。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擅自进行维修作业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险拒赔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一般不可以。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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