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死亡保险赔不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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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食物中毒的关键,是毒素对人体的侵害,类似蛇咬中毒,它符合意外伤害事故的4个要素,即非本意的、外来的、非疾病的、突发事件,属于意外事故。但有些由细菌感染引发的不适,比如因个人体质关系或普通感染所引起的肠胃炎等,则不应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所以实际操作中,对单独个体食物中毒的案件,食物中毒的认定上较困难。国家也制定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医院和保险公司会按照国家标准判断是否达到食物中毒程度。当医院收到疑似食物中毒患者时,会及时取样化验,食物中毒的确定,应尽可能有实验室诊断资料,由于采样不及时或已用药或其他技术、学术上的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验室诊断资料时,可判定为原因不明食物中毒,必要时会由3名副主任医师以上食品卫生专家评定。在确定为食物中毒后,医院会按一定程序上报区级疾病控制中心备案。保险公司会根据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的报告,来判定是否属于食物中毒,给予意外险赔付。有的保险公司为避免引发争议,直接把食物中毒列入意外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
食物中毒死亡保险赔不赔偿

一、食物中毒死亡保险赔不赔偿

食物中毒这一现象,其核心在于毒素对人体的侵袭,犹如被毒蛇咬伤一般的中毒反应,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意外伤害事故的四大要素,即非故意的、外部因素导致的、并非由疾病引发的以及突然发生且无法预见的。换言之,食物中毒无疑属于一种不可抗力意外事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某些因细菌感染引发的身体不适,例如,由于个体差异或者是普通的传染性疾病所引发的肠胃炎等症状就并不应该被归入到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畴。因此,从实际应用层面来看,对于每一起特定的食物中毒案例作出准确的定义与判断,确实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规范》,医院和保险公司皆依据该规范,以确认食物中毒的症状是否达到了病理性的程度。针对那些怀疑自己可能遭遇食物中毒风险的患者,医院将会迅速采取样本进行化验分析。一旦确诊为食物中毒,必须尽可能地提供实验室内的诊断数据作为支撑。若由于采样延误或者已经使用药物等其他技术、学术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无法获取到足够的实验室诊断数据,那么就只能将其界定为原因尚未明朗的食物中毒症候。在这个过程当中,若状况特别复杂,还可能会邀请至少三位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或者更高职务的食品卫生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评估和鉴定工作。在明确确认食物中毒之后,医院通常会按照相关规定,逐级向区级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报备。而保险公司亦会依据医院和疾病控制中心提供的相关报告,来确认是否属于食物中毒的病症范围,进而决定是否对投保者给予意外保险金的理赔。部分保险公司为了规避争议的产生,甚至会直接将食物中毒列为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食物中毒商家不承认怎么办

因食物中毒而商家不承认的,消费者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食物中毒死亡保险赔不赔偿”,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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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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