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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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借款人离世,保证人可能需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如有遗产,其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剩余担保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债务得到妥善处理,确保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作为保证人,您需清楚了解这一责任,并在必要时履行相关义务,以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法律地位。
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一、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借款人不幸离世,作为保证人的您或许有必要负担起所负有的担保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若借款人离世后留有遗产,那么他的继承人将负责在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所欠债务;若遗产仍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便需依照我们之前的协议中约定,由您来承担剩余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债务人死亡的如何办

1、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债权人可以向继承人主张债权,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来偿还债务。

2、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的配偶。

3、有债务担保人的,也可以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当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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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承担责任吗
那也没关系,你可以选择不还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除非你自己愿意多出点力。当然,如果你决定不要这份遗产的话,那就不用管你爸爸妈妈或者其他亲人的债了。所以说,你作为继承人,是有责任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还债的,不过这个责任也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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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债务人去世,担保人往往需要继续承担责任。具体的责任范围,依据担保协议的条款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果担保协议明确表示,担保责任不受债务人死亡的影响,那么担保人就需要履行义务。总之,债务人去世并不意味着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担保人可能需要依法和依据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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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务谁承担?别人欠了我的钱后突发疾病死亡了
[律师回复] 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相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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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责任如何承担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属于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主张权利。若遗产已经被分割,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3、属于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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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借了几万块给他的一个朋友,没想到那人出车祸死掉了,请问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是否有责任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对债务的清偿虽然保障了债权人收回欠款,但是根据《继承法》第34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服偿还责任。”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当引起以下注意:
(一)限定继承。限定继承就是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只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如今社会上对“父债子还”的观念还很强,债权人常会要求债务人的子女偿还所有债务,而继承人对此也不清楚,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外,继承人对债务进行清偿。而限定继承就是对这种“父债子还”的否定。
(二)保留必留份。必留份是保障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财产份额,如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应当包括抚养费和教育费,对于残疾人和老人而言,应当包括生活费和医疗费等,必留份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三)清偿债务先于执行遗嘱。对债务的清偿是在分配遗产之前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就不能执行遗赠。因为如果先执行遗赠,就有可能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实现债权后不能实现遗赠的话,受遗赠人只是失去对赠送财产的受益,并无利益损失。
(四)继承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继承人》规定,继承人应按照各自继承的份额进行债务的清偿,但是对债权人任何一个继承人都有偿付全部债务的义务,清偿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二、继承人偿还债务方式
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同时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对继承人偿还债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先由法定继承人先行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偿还。
(二)只有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共同偿还被继承人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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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责任怎么承担
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财产继承人应依据其所取得遗产的真实价值,以最高限度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各类税费以及债务负担。若遗产的实际价值未能充分覆盖债务,则财产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愿意额外承担这部分债务。若财产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须承担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任何税费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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