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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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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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缺乏尸体的情况下,若存在直接证据如被告自白、第三方证词和音视频资料等,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并排除疑虑,可依法定罪。但仅依赖被告供述,缺乏其他直接证据,依据现行法律难以定罪。因尸体是杀人案关键间接证据。此案突显实体与程序正义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以程序正义为基础,追求实体结果符合程序规则,禁止违背程序换取实体正义。
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一、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倘若无法找到尸体,然而又存在其他有力的直接证据(譬如被告人的主动认罪或抗辩以及第三方证人的证词及音频视频资料等),这些证据既能够确认具体的被告人和其所实施的杀人行为,并且还能形成一条紧密联系的证据链条,进而排除了任何可能的疑虑,在此种情况之下,则可以依法判定被告人犯有罪行,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判决。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仅仅依靠被告人的供述与反驳这类单一的直接证据,而缺乏其他类似的直接证据支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将很难确定被告人的罪行是否成立。

因为,尸体往往被视为在杀人案件中最为关键也是最为重要的间接证据来源之一。

此案件无疑揭示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之处。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程序正义为基础的原则,强调实体结果必须符合严格的程序规则,绝对不允许以违背程序正义的手段来换取实体正义的实现。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二、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下列的四个内容。具体如下: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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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自由权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权与精神自由权。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
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使人心生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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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身自由权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身自由权的内容
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身体自由权与精神自由权。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2、精神自由权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
三、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表现
(一)侵害身体自由权
一般认为包括以下四种: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体。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耻、的观念,妨害其行动,也为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例如夺去入浴妇女的衣服,使其无法行动。
3、妨害公路通行。对于公路的一般使用为一种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属自由的侵害,为非法行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为公民传达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体自由即行为自由的范畴。
(二)侵害精神自由权
大体包括以下两种违法行为:
1、欺诈胁迫
欺诈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胁迫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和手段预告风险而使人产生的行为。欺诈和胁迫,均妨碍、干涉、限制公民正当的思维,使其陷入错误的观念,应为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
2、虚伪报告及恶意推荐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因劝告、通知、介绍等所发生损害,不能认定为是侵害自由权的违法行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错误而进行虚伪报告或恶意推荐者,是对精神自由权的侵害,为违法行为。
什么是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又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身体自由权所包含的,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自然人的身体自由,即为侵权行为。以非法强制治疗的方法,限制受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侵害了身体自由权。这是因为身体自由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权利,一经非法剥夺和限制,即属侵害他人行动的自由。
精神自由权,也称作决定意思的自由、意志自由权。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因而,精神自由权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思维的权利,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内在思维活动的权利。非法限制、妨碍自然人的精神自由,即为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9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司法解释所述情形,正是以欺诈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权的行为。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诈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错误为目的的行为。诈欺的成立,须诈欺人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是故意侵害观念纯正的行为。因此,只须有使被诈欺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可。胁迫,就是故意以不当的目的或手段,预告,使人心生的行为。诈欺、胁迫行为均系侵害自由权,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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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有权搜身吗,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商场有权搜身吗,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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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属于一种强制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行政拘留 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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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什么?
我们身边肯定有有的人犯错的时候,对于犯错误的情况有的时候是会有行政处罚的,这个我们大家都是知道的。对于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我们国家其实有很多,行政处罚是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的。那么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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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回避的理由都包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有利害关 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 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 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 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 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 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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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方式
对人身及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包括强制拘留,强制传唤,遣送出境和强制履行,这些行政强制执行方法基本上都是由行政单位直接执行的,不过,无论是强制拘留还是强制传唤,都有非常严格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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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有利害关 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 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 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 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 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 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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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请回避的理由包括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有利害关 系的。 (5) 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2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 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 案件的。 (3)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 人报销费用的。 (4)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 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3条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 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 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应当支持, 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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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自由和公民的其他任何权利一样,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
(一)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内容: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任何人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
(2)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离婚自由亦有两方面的内容:
(1)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
(2)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提出离婚,是当事人的一项自由权利,但是否准许离婚,则须有国家的干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决定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原则、程序、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既是对离婚自由的保障,又是对行使离婚自由权利的约束
(三)保障婚姻自由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对法律所禁止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的规定,是从另一个方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必要补充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钱财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有关部门和人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得第三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2、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利的行为例如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婚、干涉和反对男到女家落户、干涉非近亲的同姓结婚、阻碍或胁迫他人离婚等为更好地体现婚姻法婚姻自由、保障老年人的权益的基本原则,《婚姻法》第30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有时也发生第三人(如女方父母)索取财物的情况在处理时,一般以批评教育的方式解决,对借婚姻索取财物所发生的财产纠纷,一般应责令索取财物的一方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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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包括什么
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是民法中的两大核心权利。人身权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如生命、身体、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荣誉等权;财产权益则主要涉及亲权、配偶权和亲属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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