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遗赠需要向全体继承人表示吗
无需知会继承人,遗赠之举仅需立嘱人自愿签署。
遗赠乃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个人合法拥有的财富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地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是团体、机构等非法人实体,且当立嘱人离世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制定遗赠主意愿的人士被尊称为遗赠人,接纳遗赠馈赠的对象则称之为受赠人或遗赠受赠人,而通过遗赠所赠送的财物则被称为遗赠财产或遗赠物。
遗赠乃单方面、无偿的法律行为,仅需遗赠人一方表达意愿便可达成,无需征求受赠人的同意。
然而,遗赠与生前赠与有所区别,必须在形式及实质内容上符合设立遗嘱的法定要求方可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二、接受遗赠公证需要继承人到吗
接受遗赠公证是需要继承人到的。
办理接受遗赠公证需要法定继承人配合到场办理,不到场的话,需要说明情况并做出书面声明放弃遗产继承。
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接受遗赠需要向全体继承人表示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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