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表明债务由男方承担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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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男方承担具有法律效力,但需确保不损害第三方权益。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如男方私自产生超出家庭基本需要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产生,则属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可协商或法院裁决。
离婚协议表明债务由男方承担有效吗

一、离婚协议表明债务由男方承担有效吗

对于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约定由其中一人承担并不是不可行的。

通常情况下,当夫妻面临离婚的时候,他们应当通过共有的财产来承担共同的债务责任。

然而,若夫妻二人有意协商决定由某位人士独自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同样是被法律允许的。

不过,需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不能够影响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涉及的债务问题,若是能够证实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私自以个人名义产生的超过家庭基本需要的债务,这便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理应由该当事人自行承担。

然而,债权人若是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债务就不能被视为个人债务,而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在离婚时,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经分别归属各自主人,那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协议要公证吗

离婚协议不需要进行公证。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即会生效,不需要再去办理公证。不过如果当事人想办理公证的,法律也不会禁止,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需要修改的,需要就修改后的内容在进行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协议表明债务由男方承担有效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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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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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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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C厂(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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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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