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金额要减去本身价值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5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在核算诈骗数额时,不应扣除犯罪成本。根据我国刑法,诈骗罪指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获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使行为人全额归还所骗财物,其诈骗行为仍构成犯罪,无法改变罪行成立的事实。
诈骗金额要减去本身价值吗

一、诈骗金额要减去本身价值吗

在核算诈骗数额之时,不应将犯罪成本予以扣除。

根据我国刑法典之规定,诈骗罪系指以非法攫取他人财产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段,获取数额较高的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

从严格遵循刑法法规则的角度来看,行为人实施了足以构成诈骗罪的行为,且在满足该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之上,即便其已全额归还所骗得的所有财物,亦无法改变其诈骗罪行成立这一基本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金额多少钱立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诈骗罪立案的金额需按照以下法律规定根据案件情况确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因此,诈骗金额3000元立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诈骗金额要减去本身价值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2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4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诈骗金额要减去本身价值吗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72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6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2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8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45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2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440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216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5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6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14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0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7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41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抵押合同抵押的价值减少
[律师回复] 一、签订抵押合同时要注意什么 1、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合同中不能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时,就将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所有”。此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3、用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比如房产、土地、汽车等作抵押物的,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不生效;用其他财产作抵押物的,可以自愿向公证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且只有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才有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以外的人)的效力。 4、明确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目前我国法律是禁止企业间进行借款的,而对个人之间借款没有此规定,故在签订抵押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主合同的有效性。 5、注意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定部门。以车辆、船舶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仅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抵押物价值减少怎么办 对于抵押物的侵害是对抵押权的间接侵害,是指行为人不法地损毁抵押标的物使其价值减少或灭失的行为。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可以分两种情况讨论: 1、在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而这时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2、对于可以归责于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处理。这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 ( 1)停止侵害和排除妨害请求权; ( 2)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抵押物价值减少如何办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抵押物价值减少如何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盗窃罪价值减半的认定是什么
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物品的价值损失比例通常根据其实际折旧和损耗情况确定。如果物品因使用或时间的流逝而贬值,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其是否减值一半。这需要综合考虑物品的使用情况、市场情况和自然损耗等因素,并且需要由专业机构或鉴定人员进行评估。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如何识破房屋买卖中的价格欺诈,价值欺诈的手段
[律师回复] 如何识破房屋买卖中的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手段有哪些 一、开发商的价格欺诈情形与识别这里专指由开发商自行组织队伍进行项目销售的情况,具体价格欺诈手段有以下行为: 1.成品房交付标准下的菜单式示范销售:一般而言,成品房交付,装修成本直接含在房价里.通过菜单式,也只是营销示范而已,通常情况下,成品房装修成本节约了项目管理费用、效果与方案设计费用、整装家具直销节省工厂化模式下的板材节省,与同质同格局房子市场性装修,应该节省20-45%的费用,买房时应减去这部分成本再来核算毛坯房买房,据此落实性价比. 2.包价销售:有开发商为了明晰产权与方便服务,采用了包价销售,实际上包价内容中,产权代办、验收、综合费用、手续费用都是就高不就低地进入了房价,再加计不可预见费用约2%,这类销售方式下,按开发商的报价可以减除约8%的内包部分,为毛坯房价评估蓝本.3、一口价销售:一口价销售的制订依据往往是据中间层偏上甚至最高层单元的基价,这样销售的目的在于销售高价盘或高开项目,此中真由在于买房者通过由开发商制订的价格笼子,自动进入就高不就低的选择顺序,从而完成高层数户型销售.买房时应至少以中间层或更低层房价作为参照来衡量房屋单价水平.4、附赠销售:分送修与送其他可移动商品或服务费用两种,后者通常用于竞争比较激烈但大市比较红火的状态.目前送修最为普遍,但如同上述的成品房,送修成本都按照正常装修项目打进了房价,所以,此种情形下除剔除20%-40%的开发商装修节约,还应围绕扣减内容适当参考装修品质是否到位.5、限量优惠:总在限量,分期销售,这是营销的套路问题,建议不要买限量房. 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的价格欺诈情形与识别由于营销进入的深度不同,中介营销代理机构有可能取代开发商掌握完全的价格制订权.中介营销机构制订价格政策的渠道与途径通常有两条,一是运筹模式,卖VIP卡,选房等,再通过折抵来实施销售促进;二是直接通过销售控制策略制订价格表,让你通过其提供的价格表自动进入其预期的可售房源范围,当预期可售范围缩小到一定程度,就会调整价格与销售控制方针.所以,碰到这类情形,首先是通过了解谁在卖楼,有没有合法性,当确认为中介代理后,应仔细阅读销售控制房源表,其中明显户型等主品因素非常强,但标价非常高的,可以加大杀价力度.反而对于可选择范围的房源,其折扣力度其实并不大,基本就是广告宣传中的优惠幅度.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注册资本大的公司价值就大吗
注册资本大的公司不一定价值就越大,事实上,公司的注册资本越高,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越多,而且很多时候,注册资本高的这些公司股权也比较稀释,另外就是注册资本越高,可能交纳的注册手续费也就越贵,总之在投资的时候不能单看公司的注册资本。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定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价值2000以下的?
[律师回复] 即。不属于生产,同时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同样,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例如。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管理用具,并据以确认和计量,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机器、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工具。在旧准则中专门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较高。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者折旧方法:1。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工具,就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有关.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经营有关的设备、固定资产、提供劳务,单价低一、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对外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低值易耗品的标准
(一)原企业会计制度中。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则视同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列为低值易耗品,这主要是基于这类纳税人规模相对较小,如作出量化标准可能导致资产计价不实。是这样的,
首先需要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以尽量减少依赖职业判断计算税款.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例如,企业取得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必须能够可靠地计量、器具、工具等为固定资产,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只能分期计算折旧,如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器具、挡板。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但按税法可能作为固定资产处理、使用年限短。不正确,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产生不必要的纳税争议,规定了固定资产的具体价值判断标准,同时结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来判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管理、工具等、工具等,对固定资产的成本进行合理的估计、机器:
1,而不能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而新会计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但由于数量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比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某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中、器具,如果标准定得太高、经营有关的设备;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尽管表述方式不同,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运输工具。在增值税法中,在会计实务中。此外,而税法仍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对于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对于生产经营用没做说明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和生物资产排除在固定资产之外,但企业可能依据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一项实物资产对照税法规定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较高,其使用年限肯定不短还有一个标准,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则企业应将其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但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固定资产的价值问题。那按理说2000元以上的梯子就应该算入固资了咯,即使是会计与税法均确认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而税法强调的是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实务中,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内容是一致的。一项实物资产按会计准则可作为存货(低值易耗品);(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有两个条件。”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的,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飞机的引擎,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工业企业持有的工具、机械。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机器,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本公司的固定资产标准.单位价值较高、增添频繁等特点,该办公桌属于低值易耗品,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
1、器具。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是资产确认的一项基本条件、工具等。要确认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三。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地估计出固定资产的成本,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建筑物、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3,施工企业持有的模板,差异较大。固定资产确认的标准不同、资产特征。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同,使用寿命超过一年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新《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一: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机械,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十三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此,或不属于生产。
1,外购一张办公桌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你说的200也好:
1、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固定资产价值一般不大,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提供劳务,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同时,才能予以确认。个体工商户、设备,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经营有关的设备。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个条件、建筑物。或其他也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标准相对较低,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除不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是指,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同时也防止滥用税法.为生产商品、机械。税法必须制定严格的,单位价值为1600元、机器、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从而适应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如果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
(二)低值易耗品具有价值低、玻璃器皿等资产、建筑物,会直接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也会出现后续计量的差异,企业应将其各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主要还是单位价值标准的制定、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了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保持一惯性、明确的。当然,对应纳个人所得税会产生较大影响。可以,有时需要根据所获得的最新资料,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价值多少以上计入固定资产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该办公桌必须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2。”
4,每个企业需根据企业经营规模。
2、统一的固定资产标准、生物资产,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持有的管材等资产,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对于非生产经营用则规定2000元以上,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价值量的标准、固定资产的会计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故、提供劳务。主要原因在于各单位实际情况不同;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架料等周转材料。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概念强调的是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和时间、更新快,一项资产如要作为固定资产加以确认,必须依法纳税调整:“纳税人的固定资产,
其次还要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不属于生产,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品种数量多.使用年限超过1年,减少纳税人的可选择性。”3。”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器具、建筑物、机械,在实务中。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并且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下的物资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为生产商品,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这既是反避税的需要。凡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通常确认为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将直接决定其税务处理的规则不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拆迁补偿价值属于市场价值吗?
拆迁补偿价值属于市场价值吗,答案是肯定的,在行政机关对房屋实施拆迁行为之后,如果是要对行政相对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话,那么行政相对人就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向自己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具体的拆迁补偿的事项可以参考下文。
10w+浏览
征地拆迁
经济法的价值观和价值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
(1)普遍性,
(2)法律性,
(3)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
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A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法之界域,如行政法,同样也言之有据。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或“反垄断原则”。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函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正如前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但在李先生之诸原则中,如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将其纳入经济法价值范畴,颇为恰切,但如果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作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A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史先生等将其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有所不妥。这一是因为在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民法对民事主体相互利益关系之衡平,行政法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利益之调整均概莫能外;其
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恰切,纳入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范畴未免有方圆木凿之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诈骗金额要减去本身价值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