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在行政复议领域中,复议机构承担着以下七项重要职责:
首先是依法接受并审理行政复议申请;
其次,根据工作需要,能够向相关部门以及人员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再次,要严格审查申请要求的行政复议对象是否合乎法定程序以及其处理结果是否恰当,并在此基础上拟定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此外,还需妥善处理并转交申请人对于有关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同时,针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也有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最后,在必要时,还需负责办理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二、撤销行政行为的条件有什么
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一个可撤销的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作出该行政行为所适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过程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
4、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概括起来为两大种类:行政行为缺乏合法要件的,如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本身不合理不公正的。满足以上条件,应当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是什么”,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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