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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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被告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尽管属于合同纠纷,但其管辖原则与其他合同纠纷类似。根据我国法律,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如合同中有明确履行地点,则该地点为实际履行地。
承揽合同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承揽合同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关于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可以依据被告的居所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区域来决定。

虽然此类纠纷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合同纠纷范畴,但其具体管辖法院应根据类似于其他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进行确认。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当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时,其审理权限将被授予被告的居所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此外,根据同样的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该约定的履行地点即视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承揽合同中工人受伤承担责任的是什么

承担人与定作人之间是普通的商业合同关系,定作人只负责接收工作成果,承揽人只负责制作,双方没有任何从属关系;

所以,对于承揽事务造成的损害,由承揽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承揽合同管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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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发现了有关承揽合同管辖地的事情,你们可以给我一些建议吗?最好是可以直接使用的,谢谢啦
[律师回复]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
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
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定做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做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做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4、定做方提出的定做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
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做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
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做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
而事实上,定做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
在合同中定做人往往对定做物的质量标准定得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
还有的是定做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
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5、在承揽合同中设立所谓“质保金”、“承诺金”进行欺诈。
所谓“质保金”、“承诺金”一般都是承揽合同中定做人要求承揽人预先支付的对质量或完成时间的保证金。
但在合同中定做人一般制订的质量标准是承揽人无法达到的。
有的合同中对质量约定不明确或质量很难把握,这样定做人可以借口质量不合标准而解除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质保金”或“承诺金”的目的。
6、利用承揽合同中“押料款”进行欺诈。
在承揽合同中经常有来料加工的情况,定做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做方作为抵押。
欺诈行为人往往利用这点进行欺诈。
例如,利用承揽合同,收取押料款后借口质量问题,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
7、利用所谓的“提供散件,组装回收”对承揽方进行欺诈。
一般是定做方将产品散装元器件交给承揽方进行加工组装,然后由定做方将成品进行回收,并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
欺诈行为人一般采用骗取承揽人交付散装元器件押金的形式进行欺诈,承揽人完成合同后定做人以质量、时间等种种借口解除合同,并拒付押金。
四、买卖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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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如此,但是不同种类合同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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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在法国,大审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万法郎以上的案件,离婚案件、不动产案件、知识产权则专属于大审管辖;小审则对万法郎以下的债权和动产的诉讼有管辖权。在日本,虽采用单一诉讼标的额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某些专利案件被确定为高等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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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大多数国家民事诉讼立法一般都采取以诉讼标的金额和案件性质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因素。在德国,初级管辖1500马克以下的一切案件以及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大部分争执、非婚生子女问题、关于法定抚养费的一切争执等6类性质的案件,而州对不属于初级管辖的民事第一审案件有管辖权,也即诉讼标的额为1500马克以上的案件和其他性质的案件则由等级高一级的州管辖。
③在法国,大审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万法郎以上的案件,离婚案件、不动产案件、知识产权则专属于大审管辖;小审则对万法郎以下的债权和动产的诉讼有管辖权。在日本,虽采用单一诉讼标的额为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某些专利案件被确定为高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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