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书遗嘱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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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规,老年人自书遗嘱需满足合法性、明确性和真实性等条件,才具有法律约束力。遗嘱人须为合法成年、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明确处理个人财产,表达真实意愿,且不得有欺诈、恐吓或篡改。完成签字后,遗嘱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具体有效性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判断。
老人自书遗嘱有效吗

一、老人自书遗嘱有效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只要老年人写下的自书遗嘱能够满足合法性的条件,那么便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在自书遗嘱中,遗嘱人毫无疑问应当具备合法成年人的资格和全面行使权力的能力,同时其对于自身所有财产的处理应当明确无误且具有清晰而真实的意愿表达。

另外,自书遗嘱之中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欺骗、恐吓或者篡改,以维护其公正性和合法有效性。

当这些要求得到充分满足并完成签字确认后,自书遗嘱即刻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只要自书遗嘱能够符合上述所有实质性的有效要件,那么它将自然而然地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老年人所立下的遗嘱是否真正有效,还需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老人自书房产遗嘱是否会有效力

老人自书房产遗嘱只要符合自书遗嘱的规定,就是有效的。自书房产遗嘱,要老人亲笔书写,内容是房产遗嘱的一般内容,而且要老人亲笔签名,写年、月、日,如若删改或者增添,必须注明。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老人自书遗嘱有效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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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的奶奶去世之前由于生病无法自书遗嘱,但是请了律师做代书遗嘱,代书遗嘱不公证有效吗
[律师回复] 有效。但是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3、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准备材料:
  财产凭证(如涉及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杭州市各公证处办理即可。如公证人员认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会要求当事人提供专业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防止录音遗嘱被人篡改或录制假遗嘱弊端的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口头遗嘱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作证。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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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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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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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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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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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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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刘奶奶去世了,留下了一套50平方米的房屋,其地理位置相当不错,而且由于马上面临着拆迁,房产价值涨到数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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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份遗嘱,5个子女并不认可,认为继父单纯是为了霸占遗产,遂将继父告上了法庭。
究竟如何认定该事件中代书遗嘱的行为该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郭律师表示,找人代写遗嘱,有手印无签名或见证人存在有利害关系的人,其立的遗嘱应被认定为无效。
遗产中的房屋是刘奶奶的个人财产,其老伴儿可以自由处分属于其份额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依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是除了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还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要求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且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此外,《继承法》第18条还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郭律师指出,本案中,刘奶奶只是在代书遗嘱上按了手印,并没有签字,且见证人中一人系继承人,存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故该份遗嘱应为无效,遗嘱内容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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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法官表示,见证人的选择确实是认定代书遗嘱真伪、效力的关键。在见证人的选择上,应当选取文化程度较高,责任心较强,地位较为中立的人员,并向其说明见证代书遗嘱的后果,即万一发生纠纷,可能需要其向法官、人民调解员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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