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监狱探视的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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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监狱探访流程包括准备身份证件、到派出所或公安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了解监狱探访时间和规定。探访时,需遵守规定,如每月最多两次探访、每次时长不超过三十分钟,且不得传递物品。请确保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探访,以维护探访秩序和安全。
去监狱探视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去监狱探视的流程是怎样的

申请监狱探视权流程如下:

首先,您需要准备好相关身份证件,然后前往所在地区的派出所或公安局办理证明文件,以证明您与正在服刑之人的亲属关系。

其次,请事先了解所在监狱的公开透明时间表,据规定,服刑者每个月可获得两次家属的探访机会,每一次会面时长需严格控制在三十分钟以内,此外,在探望过程中,家属不得向服刑者传递任何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二、去监狱探监能带饭菜吗

去监狱探监不能带饭菜。

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已经判决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虽然可以探视,但一月不能超过三次。一般来说,周六周日不是探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去监狱探视的流程是怎样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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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监狱探视朋友可以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去监狱探视朋友可以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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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在监狱,探监的流程要怎样弄?
[律师回复] 对于朋友在监狱,探监的流程要怎样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探监手续:探监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批准,也可会见。
2、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这种证明)。
3、时间条件:只有在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扩展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根据《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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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监狱探视朋友需要什么手续
探监需携带本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与罪犯亲属关系的明确证明(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特殊情况可能需补充法院判决书。请在指定时间提交和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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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婚妻可以去监狱探视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婚妻可以去监狱探视吗问题解答如下, 要找你男朋友的亲属跟你一起上当地的民政局开证明就可以了
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记得要带钱。可能会有两个地方要用。
1是探监费。
2是吃的东西啊、烟什么的,如果在外面小店子(估计是定点的)有卖的,会让你在那里买。
一般时间有限,很多的排队的,说话就是隔着玻璃大声的喊,不准带手机进去。
要求是各不相同的你的情况应该是属于到中探望服刑的朋友探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去你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据你二人亲友关系的相关证明,一定要盖章哦。
每个都有固定的接见日,这需要你打听
在固定的接见日的接见时间你只要去的接见室出具相关证明,一般就可以了
如果是大型,你还得弄清她分属的具体监区,这个你可以去机关相关科室打听,或是向其家人询问。
但仅限于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
不过现在也不是管得很严,但是你也要说是他的什么亲属。
一般不要什么证件,但要带上身份证,要登记的。
因为一个有很多监区和大队,是轮流的,
一个月每个大队固定有一天或两天是接见日 。
具体什么时间接见,要与他本人或他的家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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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监狱之后几天可以探视?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犯人进了五天后,家人、亲友和监护人可以申请探视,其他人员探视需经狱政科对申请来访者进行身份验证,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探视。
  根据《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会见对象必须携带身份证及其它能证明自己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明(户口簿、公安派出所证明、单位介绍信等),并经过负责会见的干警审查后方可会见。其他亲属或他人,认为对罪犯改造有帮助,经批准,也可会见
  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体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二、证件条件。各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
1.身分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三.时间条件。这一条件规定只有的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但现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节假日外,其余的时间均可探监。
  记得要带钱。可能会有两个地方要用。
  1是探监费。
  2是吃的东西啊、烟什么的,如果在外面小店子(估计是定点的)有卖的,会让你在那里买。
  一般时间有限,很多的排队的,说话就是隔着玻璃大声的喊,不准带手机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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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监狱探视忘带身份证怎么办
若忘记带身份证件去狱所探望,可能无法进入。可尝试与狱所联系,看是否接受其他证明如驾驶证、护照。若无,可去公安局申请临时身份证。但需注意,各地规定不同,建议提前了解并备齐证件,避免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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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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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监狱探视亲属需要什么手续
探访监狱中的受刑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文件或当地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有效证明申请会面。每月一般有一次会面机会,时长半小时至一小时不等。请配合规定,确保会面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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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第三十二条 对不适宜带入的物品,检查民警要说明原因,放物品检查室暂存,会见结束后由亲属带回。
会见款应当充值到罪犯消费卡,并出具机打收条。
第三十三条 涉毒罪犯会见时,除会见款外,任何物化用品都不得接受。
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第三十六条 会见结束后,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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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狱探监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第三十二条 对不适宜带入的物品,检查民警要说明原因,放物品检查室暂存,会见结束后由亲属带回。
会见款应当充值到罪犯消费卡,并出具机打收条。
第三十三条 涉毒罪犯会见时,除会见款外,任何物化用品都不得接受。
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第三十六条 会见结束后,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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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监狱探监证明怎么写
探视犯人是需要证件的。各监狱要求在探监时,出示以下证件: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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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探监规定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监狱探监规定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法》
第十八条 会见人员范围是指正在服刑改造的罪犯可以接受会见和帮教的人员范围。
第十九条 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或无完全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和权力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十条 对涉黑、涉恶、涉毒和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必须严格加以控制。
涉黑、涉恶、涉毒类罪犯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
职务犯罪类罪犯的会见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父母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到开展帮教活动,经教育改造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安排会见。对超出会见范围的其他特殊情形会见,一律由狱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会见。
第二十二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会见:
(一)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禁闭期间的;
(三)严管集训期间的;
(四)受警告、记过处分三个月内、禁闭处分六个月以内的;
(五)在会见时夹带、藏匿违禁品,被查证后六个月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应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罪犯会见日制度。
第二十四条 首次到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办理会见证。
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会见人持会见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接待验证室办理会见手续。民警验证无误、登记后,根据罪犯分级处遇等级,开具《会见出入证》,通知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民警准备带人会见,并告知会见人需将手机等不得带入会见室的物品寄存在接待验证室;对不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室民警要耐心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进门。
第二十七条 监区在会见日应安排会见预谈民警。预谈民警对前来会见的犯属或监护人应热情接待,了解其家中近况,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协商帮教意见。对家庭发生变故的,预谈民警应及时向监区、分监区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分监区民警根据会见室统一安排,将会见罪犯带到会见室签字后,到指定位置会见。罪犯会见期间,分监区民警负责会见监听、记录,会见室民警负责会见计时。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见时间为一小时,每月会见一至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亲情会见时间为每次二小时,每月会见二至三次,每次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条 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的帮教活动,针对个体帮教的应安排在亲情会见室进行;针对群体帮教的由教育改造部门选择合适地点,报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教育改造部门负责管理、监视、记录,罪犯所在分监区应安排民警协助。
第三十一条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 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 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 适宜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 经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会见人带给罪犯的上述物品必须经会见室民警检查确认后,由民警直接交给罪犯(药品必须经医院或卫生所医生鉴定后,由分监区民警领回)。对在会见物品中夹带违禁品的,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适当处理。
除上述物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监内。
第三十二条 对不适宜带入的物品,检查民警要说明原因,放物品检查室暂存,会见结束后由亲属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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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会见人申请亲情共餐或亲情同居的,按省管理局《关于加强罪犯离监探亲和“四亲管理”的暂行规定》(皖狱办〔2003〕19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会见结束后,分监区民警应及时将罪犯带回;亲情会见、共餐、同居后,由会见室民警负责对罪犯进行搜身和物品检查,通知分监区带回。
第三十六条 会见结束后,会见人持《会见出入证》和本人身份证到会见门管理民警处,验证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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