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有哪些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倘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视为符合召开临时会议所需法定条件: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出相关建议;
(2)获得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支持;
(3)监事会或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起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至于股份有限公司,其当具有下述任何情形之一时,均应在两个月期限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最低人数要求或低于公司章程中所设定数量的三分之二之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度占其实收股本总额比例已达三分之一或以上;
(3)任何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相关请求;
(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5)监事会发起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临时股东会会议由谁提议召开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常须征得持有至少十分之一表决权之股东、超过三分之一董事或监事会(或无设置监事会之公司的监事)的提请。在这样的大型会议上,股东可以明确其在公司中的权益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出资比例,同时还能够针对公司住所地的变动进行充分、有效的商讨,并选举出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事项。倘若有限责任公司已设有董事会架构,那么股东大会便会由该董事会负责召集,并且依照惯例由董事长履行主导职责;若董事长因故无法履行或拒不履行其职责时,将由副董事长接棒主导;而当副董事长同样无法胜任或拒绝执行职责时,则应当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联手推选一位董事从旁协助主持工作。
反之,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明确设立董事会系统,那么股东大会的组织和主持事宜则应由执行董事统揽大局。在此时,假如连同董事和执行董事在内的有关方面均无法履行或拒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责时,那么监事会(或不存在监事会之公司的监事)便有义务肩负起这个重任;但如果监事会未能承担此项任务的话,那持有至少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就有自行组织并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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