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还款的借条未履行如何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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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起诉讼的流程包括选择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并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件。关于诉讼时效,若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时间规定,裁判条件的时限从最终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需持续至少三个完整年度。
分期还款的借条未履行如何起诉

一、分期还款借条未履行如何起诉

关于提起诉讼的具体办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选择具有有效管辖权的司法机构来审理案件;

其次是履行必要的法律文件和相关书面材料准备工作。另外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即: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该类合同中约定义务的履行时间进行了明确的细化规定,那么该裁判条件的适用时限应自定向支付合同中约定的最终一次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且需要不间断地持续达满至少三个完整年度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分期还款的诉讼时效规定

(一)若合同已设定明确的履行期限,则该履行期限需从分期付款合同所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历经三年。

(二)假设合同并未明文规定履行期限,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含糊不清,则依据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来明确履行期限,且诉讼期限亦在此期限基础上进行计算,同样需要经过三年时间。

(三)当我们仍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时,诉讼时效将自守约一方要求违约方履行付款和支付利息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且也需经过三年。

然而,如违约方向守约方首次提出异议时,明确表示其不愿意履行付款和支付利息义务,那么诉讼时效便自该违约方明确表态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需要经历三年。

请注意,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则必须依循相关规定。

而诉讼时效期间将会自您得知或是应该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了侵害以及义务人信息之时起算。

如果法律另有特定规定,您也需要依照这些规定行事。

但是,如果您的权益自遭受侵害次日开始算起超过了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是不予保护的,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批准您的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各方当事人共同约定同一债务需分期履行的情况,诉讼时效期间将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分期还款的借条未履行如何起诉”,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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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 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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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份借款合同,但是担保人没有履行责任,我想咨询一下借款合同未履行担保人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一)担保人即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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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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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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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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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借人钱不还怎么办可以怎么处理呢?借给别人钱不还,而且没打欠条,应该按以下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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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机短信证实有借钱的事借钱后,几次口头催款无果,就可以用短信方式,让对方承认了借钱的事实。然后把对方的回复短信保存起来,这个就是证据。
2.录音录像多方承认借过钱催款期间,多次给对方打电话并录下通话内容,随后刻录光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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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怎样抗辩,借款合同生效了出借人不出钱怎么办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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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履行期限借款诉讼时效应该怎么样起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未定履行期限借款诉讼时效应该怎么样起算问题解答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
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
原告王成与被告张系同村村民。2008年11月11日,被告张向原告王成出具借条一份,并载明“今借到王成现金叁万元借款人张2008年11月11日”。该借条上有被告的签名与盖章,当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3万元。2009年4月5日,原、被告又在借条上约定了借款按月利率1.5分计付利息,被告张予以签字确认。2011年1月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在原告出具的催款通知书上背书:因王成未给张必要的准备时间,张拒绝付还借款。同年4月1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不欠原告借款为由拒绝付还,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认可。双方发生纠纷后,原告王成于2013年3月1日向提讼,请求被告张归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关于原告对被告借贷之债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成立之日即应起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的已过诉讼时效。被告出具书面意见时,应视为原告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1月1日起算至之日已过两年。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未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时,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11年4月1日起算至之日未过两年。
笔者同意
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该条关于诉讼时效起算问题的立法实际采用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的混合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为权利人的主观认知,而“权利被侵害”为客观事实。故在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中,确定履行期限是关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该条明确了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目前,理论界主要有“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两种观点。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没有履行义务并不构成违约,故不能主观上推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在债权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既然债务人明确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义务,权利人毫无疑问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当由此开始起算。本案中,债务人以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拒绝履行义务属于抗辩权的行使,双方并未真正地将履行期限确定下来,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应起算。而在被告明确表明自己不履行义务时,应当表明债务人已经在否认自己的义务,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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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未履行合同的处理方法,清算未履行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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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所认缴出资,由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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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如果不符合第(四)项的规定,也就是出资的股权没有进行评估作价,那么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就可以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评估价额如果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法院就会认定该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
(一)、
(二)、
(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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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能转让其股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实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但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意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实缴出资到位期限届满前,股东未实缴出资的,亦有权转让其股权。至于是股权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履行该义务,则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若双方皆未履行该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之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出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缴出资期限届满,情形不同处理不同
若实缴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其出资义务,则为瑕疵出资。瑕疵出资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会产生股权变更的法律后果呢
我们认为,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判断:
首先,股东需满足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与形式要件,即已认缴出资并登记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其次,股东的瑕疵出资行为存在影响其股东权利行使的法律风险,而股权出让方的出资瑕疵又势必会导致受让方受让股权的瑕疵。因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取决于受让方是否知晓所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在答案肯定的情形下,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有效性自不待言;如若相反,即在受让方不知情的情形下,其有权请求撤销该股权转让协议。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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