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未予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并不会留下任何形式意义上的案底。众所周知,案底一词所指代的通常是涉及到某人曾经触犯法律或者实施犯罪活动的纪录。在我国法制体系中,我们通常将这种犯罪行为的历史纪录称之为“案底”,也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犯罪行为的历史纪录往往会被保存在公安机关等相关机构内,留待日后需要查询或参考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以下是关于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控告人在此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相关信息:
首先,若控告人对无罪不予立案表示异议,其有权自接到无罪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向作出该决定之公安机关的上级行政机构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
该复议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在其中详细阐述支撑立案请求的理由。
请注意,各公安机关应于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告知控告人。
其次,若控告人对于行政复议机构的决定仍然无法满意,则可于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再次申请复核。
上级公安机关同样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完成审议并给出决定。
如上级公安机关撤销并更改了先前的无罪不予立案决定,下级公安机关需遵循与之相应的处理原则。
再者,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拒绝立案决定感到不满时,亦有权向同级检察院进行申诉投诉。
检察院有义务审查和解释该拒绝立案的原因。
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务必在七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提供具体的不予立案情况说明,包括依据及理由等重要内容。
如果公安机关最终做出了立案裁定,需将裁定书复印件同时送交检察院。
若公安机关依然坚持不予立案,但检察院却认为应该立案,此时检察院有权通过通知公安机关的方式实现立案。
而当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必须要在15天内实现立案,并且须将立案的决定书复印件送达到检察院。
最后,敬请理解,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或时间变动有所差异,请您关注法律规定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报案不立案嫌疑人有案底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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