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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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动产所有权取得以交付为原则,物权变动时动产遵循交付规则,不动产则通过登记制度。但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辆,其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登记程序完成。
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一、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原则采交付主义。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动产之处理通常遵循交付规则;而在涉及不动产时,则通常施行登记制度。

然而,对于诸如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而言,其权利之创设、变更、移转与消灭均须通过相关登记手续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关于动产所有权之转移时间的相关规定显示,动产物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时即产生效力,但若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则不在此限。

所谓“交付”概念,系指将个体自身所占据之物或所有权证书转移至他人掌控之下的行为表达。

在交付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物理上的占有转移现象,同时也要求具备主观意识上的转让占有权意向。

更为细致地说,交付还可划分为实际交付、法定交付、模拟交付、简单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等多种表现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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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转移和转移标的所有权转移
[律师回复] 自标的交付买家的时候,即收货时,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给买家。<br/>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何时发生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它不仅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而且还与当事人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有着直接的关系。<br/>《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定的是“交付转移所有权”的原则。按照这一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标的物何时交付,标的物所有权就何时转移,即二者同步转移。但在特殊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并非与标的物的交付同时转移,如机动车买卖、房屋买卖等合同。而之所以未能实现二者同步转移,有的是由于有关法律有特别规定,有的是由于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br/>《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一规定被称为“保留所有权条款”。一般地,合同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交付后则属于买受人。但如果当事人对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作出约定,而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即便此时标的物已经交付给买受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br/>标的物的风险承担<br/>所谓标的物的风险,是指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终止前,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事由而发生的毁损、灭失。关于标的物风险的承担,《合同法》第142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风险承担采取的是“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它是建立在“交付转移所有权”这一原则的基础上的。因此可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责任同时于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br/>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承担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内容:<br/>1、一般情形下,标的物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受买人承担。<br/>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br/>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受人应自合同成立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br/>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而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买受人自标的物交付时起承担标的物风险。<br/>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风险。<br/>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风险的转移不受上述单证、资料是否交付的影响。<br/>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买受人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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