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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
动产所有权之取得原则采交付主义。在物权变动过程中,动产之处理通常遵循交付规则;而在涉及不动产时,则通常施行登记制度。
然而,对于诸如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而言,其权利之创设、变更、移转与消灭均须通过相关登记手续来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关于动产所有权之转移时间的相关规定显示,动产物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时即产生效力,但若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则不在此限。
所谓“交付”概念,系指将个体自身所占据之物或所有权证书转移至他人掌控之下的行为表达。
在交付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物理上的占有转移现象,同时也要求具备主观意识上的转让占有权意向。
更为细致地说,交付还可划分为实际交付、法定交付、模拟交付、简单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等多种表现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动产所有权转移以什么为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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