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补充侦查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审核案件时若发现仍存在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之处,可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部门进行深度补充侦查,同时亦有权自行开展侦办工作。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所有补充侦查工作;且补充侦查次数仅限于两次。待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补充侦查的时效为多久
通常情况下,针对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期限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
然而,此类案件补充侦查的次数仅允许两次。
针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仍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保障司法公正与合法性原则的贯彻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