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可以写全部财产给谁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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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书遗嘱可以将全部财产分配予特定对象,但风险较高。遗嘱应明确列出遗产范围,避免使用“所有财产”等模糊描述,否则继承人可能对财产内容产生困惑,导致纷争。因此,建议在遗嘱中清晰表述财产范围。
自书遗嘱可以写全部财产给谁

一、自书遗嘱可以写全部财产给谁

遗嘱撰写过程中,我们往往不能将所有财产列入其中。这种做法存在一定风险性,因为遗嘱必须明确列出遗产的详细范围。倘若仅仅提及“所有财产”这样的宽泛描述,可能会导致继承人继承过程中对具体财产内容感到困惑不解,从而引发不必要的财产纷争。因此,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建议在遗嘱中尽可能清晰地表述出财产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自书遗嘱可以怎样订立订立自书遗嘱要注意什么

在拟定自书遗嘱时,需有遗嘱人本人亲笔将遗嘱所涉及的内容逐字誊抄并签字确认;

此外,还应保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执笔写下的全部文本;

同时必不可少的是标明年、月、日这三个要素。

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自书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属于遗嘱人自身的合法财产范畴。

(2)遗嘱上的签名应当规范且真实有效。

(3)在自书遗嘱制定之时,务必明确具体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书遗嘱可以写全部财产给谁”,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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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见证人找谁
[律师回复] 对于代书遗嘱见证人找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书遗嘱见证人找谁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二、遗嘱见证人的概念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
三、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
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付诸执行,遗嘱人已无法自行说明意图,所以它的真实性主要是客观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客观证据,除了存在着的遗嘱本身以外,主 要是遗嘱见证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陈述提供的证明。遗嘱见证人是否能够客观、全面地如实作证,将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需要邀请一定的人员在场进行见证,但是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四、遗嘱见证流程
1、做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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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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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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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申办遗嘱公证首先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遗嘱人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由公证人员代写,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按手印。
二、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的条件: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三、办理过程: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 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 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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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遗嘱公证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
2、遗嘱草稿
3、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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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证处出具遗嘱公证书的条件: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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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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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已不存在的财产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可是有些老人所立的遗嘱比较早,没想到立遗嘱后,财产的状态会发生变化。结果实际上,老人是遗嘱处分了一部分已不存在的财产。而这样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中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嘱,让三个儿子来继承东西两个院子的房屋。李老先生去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屋问题发生矛盾,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嘱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算做遗产。
法院认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嘱是自己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遗嘱中东西两院的房屋却并非他的财产。经审查,东院宅基地使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使用人的名字则是他的大儿子。虽然老人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始继承的时候,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李老先生不能用以前的遗嘱处分,因此该遗嘱无效,应在析产后再继承。
法官释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此案中,李老先生书写遗嘱时,房子都在,但到开始继承时,不仅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变化,而且全部由大儿子进行了翻建,因此已经完全不是遗嘱中的财产了,该遗嘱无效,故无法按照遗嘱继承。
处分了共有财产
遗嘱部分无效
不过,如果处分的是共有财产,那么该遗嘱是有效还是全部无效呢?
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夫妇是同厂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单位房改时,二人以张老先生的名义,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
不久郭老太去世,其子张华一家就搬到这套三居室中,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则偶尔来看老人。二女儿认为其兄张华有侵吞老人房产的企图。
张老先生见状,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这套三居室房屋留给儿子张华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遗嘱下方有张老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其二女儿为分遗产,将张华及其大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但这是他与郭老太婚后所得,应属二人的共同财产,他仅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属于郭老太。张老先生的遗嘱是自己书写的,有签名和年月日,形式合法,但他仅能处分这一半的房产。由于郭老太去世时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院判决张老先生的儿子张华占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其两个女儿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
法官释法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孟凯锋法官认为,此案中,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单位房改获得一套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但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郭老太的一半分割出来,张老先生仅能处分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的郭老太的份额。张老先生对这部分用遗嘱处分合法有效,张华依法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不过孟法官认为,如果一份遗嘱中既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又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遗嘱并非全部无效,处分自己财产部分的怠场糙渡孬盗茬醛长互遗嘱有效,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无效。就此案来说,张老先生遗嘱中处分郭老太另一半产权的部分是无效的。郭老太的另一半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三个子女和张老先生四人按照比例平分。因此,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各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书写不规范太随意 遗嘱无效
孟凯锋法官说,遗嘱作为处理遗产的书面资料,必须明确具体,让人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不会出现歧义。如果一份遗嘱内容模糊,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不明确,则为无效遗嘱。
近日海淀法院判决的严先生遗嘱纠纷案中,该遗嘱就因此无效。严先生与结发妻子领养了一个儿子严平。在妻子早逝后,严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又与周女士结婚。后来周女士年事已高,无法照顾严先生,严先生与养子媳妇关系又不好,他就自己去了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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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平要求该房产归自己所有,但周女士认为严先生的晚年生活是由她照料的,养子严平从未管过,二人也早已断绝父子关系,严先生不可能给严平写遗嘱。而且该遗嘱书写不明确,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日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遗嘱虽由严先生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很随意,签名在上方不符合常理,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由严平和周女士二人平分该房产。
法官说法
孟凯锋法官认为,遗嘱应当明确具体,符合一定的格式。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自书遗嘱应当自己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而此案中,虽名为“遗嘱”,但其内容不明确,在指定继承人时,仅写了一个姓氏“严”,没有指名遗产归属的具体人。该遗嘱虽有签名,但在上方,也没有年月日。因此,该“遗嘱”并不符合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法院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该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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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及老伴)拥有的但仅登记在本人名下的“有限公司”的%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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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上遗嘱经律师代书打印后并经我核对无误,特此签名;
2、本遗嘱经本人(及老伴)签字后并就有法律效力;
3、本遗嘱一式份,各个子女及见证人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立遗嘱人:(捺印)见证人:(捺印)见证人:(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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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后遗产增加部分归属于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遗嘱后遗产增加部分归属于谁?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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