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会面他们的家人以获取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然而,只有具备辩护人身份,才能享有该项权利。在此期间,如家属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在司法程序中并得到检察院的批准,便能够与正在羁押中的被告进行面对面交谈。相较于辩护律师,家属所享有的会见权受到了诸多限制。若仅仅以家属身份出现,则无法获得会见的机会。审查起诉阶段是指案件正式进入检察机关的审理过程,在此阶段,检察院开始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调查案件情况,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以及询问证人和受害者等相关人员。如果发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存在不足之处,通常会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反之,如果证据确凿且事实清晰明确,检察院将会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举对方罪行合法吗
在审查起诉环节,对他人实施犯罪的行动进行检举是完全符合法律规范的。
无论何时何地,揭露犯法行为均不构成违法。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若在审查起诉期间提出投诉,这可被视为一种具有重要意义的自首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自身所面临的惩罚力度,同时有助于节省宝贵的司法资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八十二条,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汇报并详细叙述其涉案行为,以及其在整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责任,并有可能为公安机构提供重大协助或者披露关于案件涉及到重大国家利益的信息时,经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和批准后,公安部门有权撤回对该案件的调查工作,而检察院同样有权力做出不提起公诉的决定,甚至于针对多重罪名中其中一项或多项案情事实,选择不予起诉。
依据上述规则终结案件或者撤销案件之后,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必须立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收益作出妥善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可以会见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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