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附法条原文如下:
1.遗嘱置自书遗嘱,即应由遗嘱人亲自执笔,签上其姓名,注明订立遗嘱之具体年月日。
2.设立代书遗嘱者,须有两位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目睹整个过程,由其中一位见证人为遗嘱代为撰写,并需注明订立遗嘱之日期及时间;此外,代书遗嘱还须有遗嘱人亲自签署的确认,以及其他两位见证人的签署。
3.以录音方式设立的遗嘱,同样需要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进行见证。
4.在紧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但此种口头遗嘱亦须有两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若遗嘱人具备以书面或录音形式再行设立遗嘱的能力,则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5.公证遗嘱则是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办理。只有按照上述规定设立的遗嘱,方能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如何立遗嘱才是有效的
1、关于遗嘱有效性的相关问题:
作为一个有效的遗嘱,必须确保遗嘱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作出的遗嘱行径,需基于本人的真实意愿和主观思考进行表达。
那么,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确认,并同时注明遗嘱撰写的具体日期(包括年份、月份以及具体日期);
而对于代书遗嘱而言,其制作过程中,应当要求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现场见证遗嘱的订立经过,并且在场人员需要签署姓名,标注日期;
遗嘱人在出现紧急状况时,同样有权设立口头遗嘱,但也必须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聆听并见证整个过程;
最后,公证遗嘱则需要由遗嘱人通过合法的公证机构进行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在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中,应当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出席,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书写,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署,并标注出具体时间(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3、至于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的是直接到公证机构进行办理的形式来成立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