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什么情况下成为失信人
若民事主体在案件经过审理后仍未能按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裁决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法院均有权将该民事主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依法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首先,民事主体应有实际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裁决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其次,利用伪造证据、采取暴力手段或威胁方式等方式来阻碍或抗拒法院的执行工作的行为;再者,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
此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
最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包括了哪些,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进行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该法人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在法人履行了民事赔偿义务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亦或是法人章程的规定,则可依法要求有过失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赔偿。
另外,依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明确指出,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即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在以法人名义开展活动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全部由该法人承受。
即便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此做出了某些限制,但均不会对善意第三人构成任何影响。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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