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必需的程序。在实践中,如果需要改变子女的抚养状况,应该另外发起诉讼程序进行解决。例如,在离婚之后,倘若一方当事人希望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当子女成长到具备辨别事物能力之时,自主表达其意愿与另一方共同生活,那么这些事项都应该单独提起诉讼。原因在于,离婚后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并不涉及原有的离婚案件,也并非对原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或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由于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时未曾预见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此类问题理应作为新的案件另行提起诉讼。
此外,若符合特定的法定事由,则应予以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具体而言,就是上述所提到的四种情形,只要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且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就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变更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才可以
在申请变更未成年人抚养权时,应该满足以下几个必要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由于身体残疾的原因无法再继续抚养子女;
其次,如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未尽到自己应承担的抚养责任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环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再次,对于已经长到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本人意愿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而另一方也有相应的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具备其他合理且恰当的理由支持需进行抚养权变更的诉求。
任何时候只需要符合上述全部或至少其中一项情况,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变更抚养权抚养费需要重新起诉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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