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回补充侦查需要换押吗
在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处理上,倘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证据资料的充足性存疑,便有权通过相应程序将案件归还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内负责案件侦查的部门展开补充侦查工作;抑或是将案件移交给监察机构,展开进一步的补充调查。在此期间若有新发现在逃罪犯以及涉嫌罪名的情况,且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者,应按规定重新编写起诉意见书,并移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再次对此进行仔细审查和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如何做
1.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负责审查刑事案件时,如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可选择将案件退回至公安机关进行相应补足调查工作,或者由自身完成相关调查工作。
2.在涉及到的补充侦查方面,人民法院应确保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所有的补充侦查工作。
同时,人民法院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只允许存在两次这样的机会。
当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交给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会对审查起诉的期限做出相应重新的计算。
3.如果在第二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并不充分且不满足起诉条件,则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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