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如何写才有效
1、遗嘱的制定者须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身行为所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具有足够的认识和理解。
2、遗嘱内容须为遗嘱制定者的真实意愿表达,任何受胁迫或欺诈而订立的遗嘱均不被认为有效。
3、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必须属于遗嘱制定者的个人财产范畴,不得包含夫妻共有财产,若存在此类情形,则仅能视为部分无效,仅针对遗嘱制定者依法享有的那部分权益,方可按照遗嘱进行执行,而无法应用于整个房产。
4、自书遗嘱需由遗嘱制定者亲自手书完成,不得采用他人代书、电子打印等方式形成,且最终应由遗嘱制定者本人签字确认,并注明具体年份、月份及日期。
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紧急情况下,遗嘱制定者可订立口头遗嘱。
但口头遗嘱亦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当紧急情况得以缓解之后,遗嘱制定者如能使用书面或录音形式重新订立遗嘱,则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将自动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遗嘱如何写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遗嘱订立者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作为成年人,必须年满18岁,且其精神状态需良好稳定。
其次,遗嘱的标的财产必须为立遗嘱人生前个人合法所得,包括遗产分割中属于本人所有的全部财产及与他人共享的财产,因为这些不应作为遗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另外,遗嘱应确保不会撤销那些在财产传承过程中失去了收入来源且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如果立遗嘱人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未能保留那些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当需要处理遗产时,便应当为他们预留适当的遗产份额,只有在剩余财产符合遗嘱中所规定的分配原则情况下,才可按照遗嘱来实施分配。
再者,遗嘱须为早孕之胎儿保留必要的监护权。
最后,遗嘱中的任何条款都不得违反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遗嘱如何写才有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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