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有调解程序吗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刑事案件得以通过和解程序进行解决,而该过程中则由司法机构负责主持及引导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
然而,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有故意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言,并不适用于调解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88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若公安部门所掌握的证据尚显薄弱,则应决定撤销该案件并对涉事人进行释放,不得实施超过法定时效的拘留和扣留措施。
倘若此案被移交至检察机关,在其审核起诉的过程中,若判断现有证据存在不足之处,通常会将相关文件退回公安补充调查。
公安机关有权在一个月期限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若确实无法收集到能证明犯罪事实的有效证据,便无需再向检察机关提交审查再次起诉。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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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案件有调解程序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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