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存在着诸多显著的差异。
首先,它们所针对的行为对象并不相同。
刑事强制措施所适用的是那些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极有可能遭受刑事指控的个人。
其次,二者在具体内容上也有所差别。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较为单一,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以及冻结存款、汇款等几种方式。
而刑事强制措施则更为丰富多样,涵盖了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以及逮捕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通常遵循以下一般性程序:
在实施之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的负责官员汇报,并且要得到其审批;
执行过程中应由两名及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在现场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表明身份的执法证件;
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
针对具体的情况,应该在现场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和法律根据以及当事人享有合法权利及其相应救济方式等内容明确告知被处理者。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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