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保和物保有何差异
人保与物保之间的关键性差异在于:
第一,所谓的人保,主要是基于保证人个人的信用来保证债务的履行。
当债务人无法清偿贷款之时,保证人必须承担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在此情况之下,保证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进行全额担保。
第二,物保则是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利用财产作为保障债务履行的担保措施。
若债务人在无法偿还债务的前提下,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出售担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并以该抵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受偿。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人的担保也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债务或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依照约定实现其债权;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债务人自行提供了物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应当
首先从该物的担保中实现其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人保和物保并存时如何承担责任
在双重担保债权案件中,如存在既有人身担保又是物上担保的情况,各相关方将会面临以下三种可能的法律责任状况:
首先,当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在债务到期之后履行其义务或出现了任何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情境时,债权人需要根据约定程序来强制执行他们的债权权益;
其次,如果缺乏事先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由债务人自行提供的物上担保,债权人理应先行通过物上担保来实现自身的债权主张;
最后,假设是由第三方负有物的担保责任,在此等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是通过物的担保来执行他们的债权,抑或是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权利。
在完成担保责任以后,提供担保的第三者有权向债务提出追偿请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人保和物保有何差异”,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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