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无效在法律上的区别
1.两种行为所具有的性质特征存在显著差异。
尽管离婚和无效婚姻均涉及到解除男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但实际上两者却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2.导致这两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亦有所不同。
离婚的起因源于婚姻关系正式建立之后,而且并非是因为婚姻行为本身违法,实质上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
然而,无效婚姻的出现则是由于违反了结婚的法定前提条件,在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之时,违法行为便已经作为既定的事实发生。
《民法典》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解除婚姻关系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变更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下是几种可能适用的变更途径:
首先,可以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若是双方能够就抚养权变更事宜达成共识,那么只需双方签署书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便能有效地达到目的。
其次,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父母双方可以诉诸法院,要求法庭进行审理和裁决。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原告的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1.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因为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残障等原因导致身体状况无法继续承担起监护职责;
2.父亲或者母亲长期未尽到自己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其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给孩子带来了心理创伤;
3.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自愿跟随另一方一起生活,并且该方具备充足的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
4.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要求变更原有的抚养权分配方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解除婚姻关系和婚姻关系无效在法律上的区别”,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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