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罪吗
行为犯是指将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的判断基准的犯罪类型。
只要犯罪嫌疑人成功实施了法律所规定的危害行为,其犯罪的客观方面便完整无缺,犯罪即告成立并进入既遂阶段。
此类犯罪的既遂并不需要对社会造成实质性或直观可视的破坏,其判断标准仅在于行为人是否成功实施并完成了特定的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行为并非在开始便能顺利进行并得以完成,而是需要经历一个逐步实施、逐渐发展的过程,最终达到一定的程度后方可被视为行为的完全实施与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呢
构成敲诈勒索罪需符合下述四项要素之要求:
首先,本罪侵犯了公然财产权和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利益这两类病态权益作为其侵害对象;
其次,从犯罪行为实施的角度来看,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之类的逼迫手段,强迫受害人交付财物就是其最直观的展现形式;
此外,行为人必须具备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方能称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最后,在犯罪心理状态上,行为人须有直接的故意心态,并且具有强行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目的,方可算得上符合敲诈勒索罪之定义。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罪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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