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如危险驾驶罪,通常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而交警大队则属于其附属的执行机构之一。
此类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案件,由于其性质为刑事案件,故被归类为公诉案件。
具体而言,这类案件将由公安机关侦查机关的下属职能部门——交警支队负责立案和展开调查取证工作,随后移交给检察院公诉机关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审判机关作出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驶,情节特别恶劣者,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均应判处拘役,同时并处相应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一定会判刑吗
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必然导致被判刑以及一旦构成此罪将会面临何种判决这一问题,答案为:
肯定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行车过程中采取激烈的竞争驾驶方式以追求速度、趣味等情节严重者;
酗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为业者,其所实施的严重超额人员载客或者严重突破规定行驶速度的行为;
以及违反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法规,私自运送危险化物品,以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危险驾驶罪诉讼主体是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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