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是几年
关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刑期的具体制定方式,应依据各犯罪行为所对应的罪名及相关的量刑标准进行综合考虑:
首先,应在所有罪行的总和刑期之下,以及数个罪行中的最高刑期之上,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其次,若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则其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当总和刑期达到或超过三十五年时,最高刑期亦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
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数罪并罚有哪些原则
一、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需要遵从如下基本准则:
首先是并科原则,这意味着在对数个犯罪行为进行独立量刑之后,将各罪应判处之刑罚累加并予以统一执法。
在执行主刑与附加刑时,两者需直接相加;
至于罚金刑则可简化处理,为含罚金刑在内的所有刑罚直接相加即可。
其次是吸收原则,该原则规定在对数项犯罪进行逐个量刑之后,从众多刑罚中选取最严厉的惩罚作为实际执行的刑罚,同时,其他刑罚以这一最严厉的刑罚为基准得以消解。
换言之,如罚金与没收财产两种刑罚并罚,则仅需执行其中最为严厉的没收财产刑即可。
再者,是限制加重原则,即以数罪中所犯各罪的最高刑罚为依据,在数罪合并刑期以下,视情况依法斟酌决定执行的具体刑罚。
最后是混合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刑罚分别采用前述各种不同的原则。
就中国现行刑法而言,其综合了以上三种原则,故而总体可用“混合原则”来概括。
二、所谓数罪并罚,乃是指对于犯下两件或更多犯罪的被告,先对每一项罪行单独进行定罪量刑,待确定之后,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审判宣判执行的刑罚。
适用数罪并罚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被告必须是一人同时触犯多项罪名;
其次,在司法机关认定嫌疑人犯有数罪的前提下,这些罪行必须在一定时间框架内实施;
第三,在上文介绍过的各罪独立量刑的基础之上,依据特定的并罚原则以及刑期计算方式,最终得出决定施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是几年”,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