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筹集资金的途径可主要划分为两大类别:
其中,债务性融资涵盖了诸如银行贷款,商业银行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企业发行的债券,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租赁服务及政府给予的补贴性贷款,此外还涉及到私人借贷以及政府与政府之间的贷款等传统形式;
相较之下,股权性融资则是企业的现有股东愿意让渡自身所拥有的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加资本金的方式吸纳新股东参加,从而实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筹措。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二、债权融资的含义及特点是什么
债权融资具备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通过债权融资所得到的仅仅是资金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当负债资金被企业运用时,必然会产生相应成本,如利息支出等,而且在债务到期之际,还需归还本金。
其次,债权融资业务有助于提升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明显的财务杠杆效应。
再者,与股权融资相比,尽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造成债权人对企业实施监控或干预,但总体而言,债权融资方式不大可能引发企业控制权的纠纷。
谈及债务融资,其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短期性债务融资所筹集的资金具有明确使用年限,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其次,短期性债务融资的可逆性特点几乎是业内公认的,即企业采用此种方式获取资金,便不可避免地承担起到期还本付息的责任;
第三,与债权融资类似,企业采用短期性债务融资方式也将面临沉重负担,因为需要支付相应利息,这无疑会成为企业的固定开支;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债券作为短期性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具有高度流通性的特性,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进行交易。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债权融资的抵押融资有哪些”,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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