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司法部门无需向被传唤者提供确凿的确切证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实施传唤行为之前并无充分的证据把握。相反,进行传唤的初衷正是为了搜寻并获取进一步的有力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司法机关有权依据缜密的调查研究并在证据薄弱的前提下采取相应措施,但却绝对不可越过法律的红线,在毫无明确证据可言的情况下贸然实施传唤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条文,对于不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构可以通过传唤手段将其带到所处城市、县城中的特定场所,亦或是其个人居所进行讯问。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合法证明文件。若是在现场侦查期间发现有潜在犯罪嫌疑人存在,经过现场核实工作人员的身份后,方可口头上进行传唤。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口头传唤应在之后的讯问笔录中加以详细记录与备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刑事传唤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传唤并不被视为刑事强制措施之列。
刑事传唤乃是司法机关以特定方式通知诉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到达指定场所的行为举止;
然而,刑事强制措施乃是国家为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畅进行,赋予司法机关权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幅限制其自由的手段,此类措施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等。
因此,传唤并不包含在刑事强制措施的范畴之内。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传唤不需要证据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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