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取消失信被执行人
若申请人希望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可径直向作出相关裁定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通常情况下,如果作为执行方已经切实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责任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已经成功完成执行工作,再或者是当事人双方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完全履行完毕,那么该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失信信息进行相应的删除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二、如何取消前妻对孩子的探视权
在未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家长权益关系中,后代的探视权利将无法被剥夺,因此,理论上讲,现配偶先前作为生母的子女探求权并无可能被终止。
然而,如果父或母对望子成龙的情感期待与子女本身的身心成长需求存在冲突,那么此类状况可经由人民法院的裁定和认可得以暂时停止;
当双方矛盾消退之后,亲权再度恢复行使,以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任何拒绝配合另一方履行探望权义务的相关人员或机构,都可依据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采取更为严格的司法措施,比如拘留、罚款等等,但需注意避免对子女身体和探望行为施加强制性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取消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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