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管理人过失责任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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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无因管理导致管理者经济损失,法律规定由受益人赔偿。自管理事项确立起,管理者无法追讨费用,但受益人需偿还管理者承担的必要债务。因此,无因管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益人承担。无因管理指在无义务情况下,为防止他人权益受损,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
无因管理管理人过失责任是什么

一、无因管理管理人过失责任是什么

倘若无因管理给管理者带来了任何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损失理应由受益人负责赔偿

自无因管理事项正式确立之日起,管理者将无法向受益人追讨相关费用,然而,若管理者为受益人承担了某些必要的债务,那么受益人有责任偿还这部分债务。

因此,当无因管理给管理者带来经济损失时,受益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因管理,即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情况下,为了防止他人权益受损,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二、无因管理之债成立的条件

无因管理之债得以成立所需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事务的管理者须对他人的事务实施实际的管理工作;

其次,管理过程中必须表现出以他人的切实利益为出发点的主观意愿;

最后,在管理他人事务的过程中,必须未受任何法律上或是事先约定的强制性义务的限制。

无因管理之债被定义为一种建立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为了避免他人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所实施的,具有公益性质的管理或者服务活动所引发的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无因管理管理人过失责任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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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管理人过失责任是什么
若无因管理导致管理者经济损失,法律规定由受益人赔偿。自管理事项确立起,管理者无法追讨费用,但受益人需偿还管理者承担的必要债务。因此,无因管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益人承担。无因管理指在无义务情况下,为防止他人权益受损,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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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怎么办
无因管理的事务是无因管理存在的重要前提,如果该事务消灭,那么无因管理就宣告消灭。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分为自然消灭和人为消灭,其后果也因此不同。
1、自然消灭。管理事务自然消灭,即是说管理的事务随时间流逝或者其本身的发展归于消灭,比如水果的存放。这一种消灭不是因为任何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它本身的性质,在经历一定时间后自然归于消灭的过程。因此其后果就是无因管理消灭,管理人不返还已经消灭的事务,但是基于其产生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益人。
2、人为消灭。人为消灭的意思就是说,管理的事务消灭不是基于本身原因,而是因为管理人或他人的行为导致事务的消灭。
无因管理之债怎么消灭
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消灭,主要还是从无因管理的形成上看。无因管理之所以形成,是因为管理人出于避免他人财产损失的善意而管理他人事务。由此可知,无因管理之债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原因:
1、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
所谓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就是指善意管理他人事务的心态发生改变。本来,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始终都应以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意思进行管理。但是随着管理时间的加长,管理逐步进展,管理人的意志可能就由最初的善意转变为恶意,或者不再有妥善保管的意思。因此借受益人之物谋取自身利益就成了后期保管人经常发生的行为,此时,无因管理因欠缺主管要件而终止,此后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就不再是无因管理。
2、受益人委托管理人管理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是无权管理,但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从而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但是如果受益人认可这种管理行为,并且委托管理人继续管理看,那么管理人的行为就变成了委托管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无因管理因此消灭。
3、管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前提是具备行为能力,如果管理人丧失了这最基本的能力,那么也就不具备管理的条件,至此无因管理消灭。
4、管理事务自然消灭
管理事务消灭是无因管理的一大重要原因,但是前提是管理人对此没有重大过错,否则管理人就要负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中,管理的对象随时间流逝或者因其存在条件而自然消灭,那么无因管理就是去了存在的价值,至此消灭。
如果是管理人对事务的消灭有过错,那么除了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外,还要赔偿受益人的损失。如果是第三人导致事务消灭,第三人要在责任范围内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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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怎么办
无因管理的事务是无因管理存在的重要前提,如果该事务消灭,那么无因管理就宣告消灭。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分为自然消灭和人为消灭,其后果也因此不同。
1、自然消灭。管理事务自然消灭,即是说管理的事务随时间流逝或者其本身的发展归于消灭,比如水果的存放。这一种消灭不是因为任何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它本身的性质,在经历一定时间后自然归于消灭的过程。因此其后果就是无因管理消灭,管理人不返还已经消灭的事务,但是基于其产生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益人。
2、人为消灭。人为消灭的意思就是说,管理的事务消灭不是基于本身原因,而是因为管理人或他人的行为导致事务的消灭。
无因管理之债怎么消灭
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消灭,主要还是从无因管理的形成上看。无因管理之所以形成,是因为管理人出于避免他人财产损失的善意而管理他人事务。由此可知,无因管理之债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原因:
1、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
所谓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就是指善意管理他人事务的心态发生改变。本来,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始终都应以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意思进行管理。但是随着管理时间的加长,管理逐步进展,管理人的意志可能就由最初的善意转变为恶意,或者不再有妥善保管的意思。因此借受益人之物谋取自身利益就成了后期保管人经常发生的行为,此时,无因管理因欠缺主管要件而终止,此后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就不再是无因管理。
2、受益人委托管理人管理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是无权管理,但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从而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但是如果受益人认可这种管理行为,并且委托管理人继续管理看,那么管理人的行为就变成了委托管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无因管理因此消灭。
3、管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前提是具备行为能力,如果管理人丧失了这最基本的能力,那么也就不具备管理的条件,至此无因管理消灭。
4、管理事务自然消灭
管理事务消灭是无因管理的一大重要原因,但是前提是管理人对此没有重大过错,否则管理人就要负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中,管理的对象随时间流逝或者因其存在条件而自然消灭,那么无因管理就是去了存在的价值,至此消灭。
如果是管理人对事务的消灭有过错,那么除了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外,还要赔偿受益人的损失。如果是第三人导致事务消灭,第三人要在责任范围内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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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怎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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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
所谓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就是指善意管理他人事务的心态发生改变。本来,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始终都应以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意思进行管理。但是随着管理时间的加长,管理逐步进展,管理人的意志可能就由最初的善意转变为恶意,或者不再有妥善保管的意思。因此借受益人之物谋取自身利益就成了后期保管人经常发生的行为,此时,无因管理因欠缺主管要件而终止,此后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就不再是无因管理。
2、受益人委托管理人管理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是无权管理,但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从而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但是如果受益人认可这种管理行为,并且委托管理人继续管理看,那么管理人的行为就变成了委托管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无因管理因此消灭。
3、管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前提是具备行为能力,如果管理人丧失了这最基本的能力,那么也就不具备管理的条件,至此无因管理消灭。
4、管理事务自然消灭
管理事务消灭是无因管理的一大重要原因,但是前提是管理人对此没有重大过错,否则管理人就要负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中,管理的对象随时间流逝或者因其存在条件而自然消灭,那么无因管理就是去了存在的价值,至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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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对于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应该如何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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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怎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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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就是指善意管理他人事务的心态发生改变。本来,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始终都应以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意思进行管理。但是随着管理时间的加长,管理逐步进展,管理人的意志可能就由最初的善意转变为恶意,或者不再有妥善保管的意思。因此借受益人之物谋取自身利益就成了后期保管人经常发生的行为,此时,无因管理因欠缺主管要件而终止,此后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就不再是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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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是无权管理,但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从而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但是如果受益人认可这种管理行为,并且委托管理人继续管理看,那么管理人的行为就变成了委托管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无因管理因此消灭。
3、管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前提是具备行为能力,如果管理人丧失了这最基本的能力,那么也就不具备管理的条件,至此无因管理消灭。
4、管理事务自然消灭
管理事务消灭是无因管理的一大重要原因,但是前提是管理人对此没有重大过错,否则管理人就要负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中,管理的对象随时间流逝或者因其存在条件而自然消灭,那么无因管理就是去了存在的价值,至此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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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拾得,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发现是指认识物之所在,而占有是对物在事实上的支配管领能力。拾得行为以合法为要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通过比较拾得遗失物和无因管理的关系,发现拾得遗失物并不全属于无因管理,对遗失物实行自主占有是属于非无因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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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无因管理包括什么,什么是无因管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义务有哪些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扬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不同,产生的法律效果亦不同。 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因为不当得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种不正常现象,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不得无合法根据地取得利益而致他人损害,因此,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当事人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受损失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不当得到的利益。因此,不当得利为债的发生原因,基于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同于合同之债,也不同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不是当事人双方间的合意,不当得利之债并非是当事人追求的法律目的,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是法律为纠正不当得利的现象而直接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当得利从其性质上说属于事件,而非行为,当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维护他人利益而实施的合法事实行为。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则不论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3.债的发生原因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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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应该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应该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了怎么办
无因管理的事务是无因管理存在的重要前提,如果该事务消灭,那么无因管理就宣告消灭。无因管理的事务消失分为自然消灭和人为消灭,其后果也因此不同。
1、自然消灭。管理事务自然消灭,即是说管理的事务随时间流逝或者其本身的发展归于消灭,比如水果的存放。这一种消灭不是因为任何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它本身的性质,在经历一定时间后自然归于消灭的过程。因此其后果就是无因管理消灭,管理人不返还已经消灭的事务,但是基于其产生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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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消灭,主要还是从无因管理的形成上看。无因管理之所以形成,是因为管理人出于避免他人财产损失的善意而管理他人事务。由此可知,无因管理之债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原因:
1、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
所谓无因管理人意志改变,就是指善意管理他人事务的心态发生改变。本来,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始终都应以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意思进行管理。但是随着管理时间的加长,管理逐步进展,管理人的意志可能就由最初的善意转变为恶意,或者不再有妥善保管的意思。因此借受益人之物谋取自身利益就成了后期保管人经常发生的行为,此时,无因管理因欠缺主管要件而终止,此后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就不再是无因管理。
2、受益人委托管理人管理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来是无权管理,但是出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实施管理行为,从而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但是如果受益人认可这种管理行为,并且委托管理人继续管理看,那么管理人的行为就变成了委托管理,是一种委托代理行为,无因管理因此消灭。
3、管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的前提是具备行为能力,如果管理人丧失了这最基本的能力,那么也就不具备管理的条件,至此无因管理消灭。
4、管理事务自然消灭
管理事务消灭是无因管理的一大重要原因,但是前提是管理人对此没有重大过错,否则管理人就要负赔偿责任。在无因管理中,管理的对象随时间流逝或者因其存在条件而自然消灭,那么无因管理就是去了存在的价值,至此消灭。
如果是管理人对事务的消灭有过错,那么除了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外,还要赔偿受益人的损失。如果是第三人导致事务消灭,第三人要在责任范围内对受益人进行赔偿。
无因管理的基本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与无因得利的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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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无因管理的概念是什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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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无因管理怎样辨析?
“通常拾得之活动,属于无因管理,诚实拾得人以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为之者,构成无因管理,不诚实之拾得人以为自己之意思为之者,构成准无因管理。惟以为无主物拾得人,非无因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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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和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分别是什么,无因管理与不当
[律师回复]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主观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归属于他人的意思。同时,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管理的意思可以并存。例如修理邻居快要倒塌的房屋,既为邻居,也可以使自己免除危险,也可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对于本人是谁,没有认识的必要,即使对于本人认识错误,对于真实的本人依然成立无因管理。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的范围。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一语,概定了管理行为的范围。管理行为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将管理行为范围扩大到为本人取得新权利,无限扩大了管理人的行为范围,干涉了本人的私人事务。管理人进行管理的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的事项。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则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2)无法律上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一语,明确了构成无因管理的一个重要客观要件,就是管理人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的义务和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管理人与他人签有代理、雇佣、承揽合同时,管理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依合同关系确定,管理人与他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关系。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虽然对其财产和人身进行了管理义务,还有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但这些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二、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是什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行为,一个是事件。民法上讲的事件和行为统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其中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事实,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一方得利、他方受损的事实。比如,由于洪水的缘故,甲的鱼塘里的鱼被冲到了乙的鱼塘,乙的受益事实即为不当得利,但乙并没有参与到该过程的行为,没有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为事件。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务的管理的事实。可见无因管理是行为人有目的(避免他人损失)有意识的活动,是法律行为。
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咨询。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其实,无因管理人不可以要求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自己为管理其事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其中,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您为邻居家扑火,是不能要求邻居家给予报酬。但是,如果是您在扑火的过程中,有着必要的支出,如买灭火器的花销等。您享有请求邻居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如果您处理这些问题中,遇到问题,可以拿起手中的电话,联系我,我将竭力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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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无因管理行为若导致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当的无因管理行为造成损失,必须依法赔偿。实际操作中,若因无因管理造成他人利益受损,该行为可视为侵权行为,行为人需按侵权法原则赔偿损失。因此,无论法律规定还是实际操作,无因管理行为导致的损失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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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无因管理的相关咨询。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您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该损失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备三个条件:第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第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第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那么,无因管理人可以要求报酬吗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其实,无因管理人不可以要求报酬。根据法律规定,无因管理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要求自己为管理其事物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能要求额外的报酬。其中,相关法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您为邻居家扑火,是不能要求邻居家给予报酬。但是,如果是您在扑火的过程中,有着必要的支出,如买灭火器的花销等。您享有请求邻居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如果您处理这些问题中,遇到问题,可以拿起手中的电话,联系我,我将竭力为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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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无因管理,替他人还贷是无因管理吗
[律师回复] 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
替朋友归还贷款后要不回钱
靳某经朋友唐某介绍在某信用社贷款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0月,靳某外出打工。贷款到期后,朋友唐某虽不属靳某的贷款保证人,但出于朋友关系,唐某将靳某所贷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7
5.12元全部归还。2008年4月25日,唐某在多次向靳某催要未果下,遂向人民提讼,要求靳某归还自己垫资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后判决无因管理之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唐某虽然不是靳某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对靳某不享有追偿权,但唐某替靳某偿还贷款的行为是为了靳某的利益,靳某与信用社之间形成的借款合同之债因唐某的代为履行而归于消灭后,靳某与唐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关系。因此,唐某要求靳某偿还垫资本金及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靳某偿还唐某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7
5.12元,合计1047
5.12元。现靳某依据人民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
相关知识: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
(一)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事项,也可以是非财产的事项,但应当是适宜成为债的客体的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简称管理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其典型形态是专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
例如:甲、乙两人的房屋相邻,乙的房屋着火,为防止乙家的火蔓延到甲家,甲去乙家扑灭大火。在此例中,甲的行为目的虽然是为了防止火蔓延到甲家,但其去乙家扑灭大火的行为则属于为了乙的利益,因此仍属无因管理。
这里的利益,既包括无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此处为他人谋利益,应根据一般社会常识判断。如果按照一般情况认为属于谋利益之行为,而实际结果并未使得本人获得利益,仍构成无因管理,本人仍得支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
又如:甲根据天气预报,知道台风来临,看到邻居乙家的房屋无法抵挡,遂为之支付费用若干予以修理,但台风来后乙家房屋仍然倒塌。甲的行为虽然没有使乙得到利益,但仍构成无因管理。
(三)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衡量管理人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应以客观标准确定,不以管理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如果负有义务而管理人认为没有义务,其管理事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如果本无义务而管理人误认为有义务,其管理事务照样构成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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