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起草离婚起诉书中有关事实与理由部分时,应明确书写何时缔结婚姻、何日生育子女等信息。
至于具体为何选择离婚这一决定,亦需简洁明了地表述出来,切勿过于繁琐。
因此,当您决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务必详尽阐述离婚的缘由及其相关事实情况。
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您有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支持所陈述的理由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离婚诉状中是否能把第三者列入
1.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外,不能添加第三方作为参与者哦。
2.若您希望将第三方纳入诉讼,唯一可能的条件是他们涉及到自身利益。
例如,如果原告主张在第三者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资产,且需要在离婚诉讼中分配此部分财务时,便可以将其加为第三方。
这是因为他们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需提供以下证明档:
(1)插手此事的第三者详细信息以及有关他们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录像声音资料等。
(2)有关第三者的生理障碍或精神疾病的诊断书、鉴定报告等。
(3)有关第三者沉迷于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或者长时间服刑的法院裁决、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等档。
(4)有关双方分居时间、原因、分居协议等相关档。
(5)之前曾提出离婚诉讼的,应提供法院的判决书以及裁定书等档。
(6)当双方家庭之间发生激烈冲突时,需提供公安机关的出勤记录等档。
(7)若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费,需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侮辱等家庭暴行等相关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诉状事实和理由简短的起诉状怎么写”,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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