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罚金怎样计算刑期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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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行为触犯法规,罚金从1000元起至盗窃金额两倍不等。无具体数额时,罚金在1000元至100000元间裁定。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等恶劣行径,将处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数额巨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则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真诚认罪、悔过、退赃、赔偿,可从轻或免除处罚。轻微情节可行政处罚。
盗窃罪的罚金怎样计算刑期

一、盗窃罪罚金怎样计算刑期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因盗窃行为触犯了相应法规,被判定必须承担罚金责任时,其惩罚额度应在自1000元起直至盗窃所得两倍金额之间进行裁定;

其次,若并未有具体的盗窃数额或该数额无法准确计算,则罚金的裁定额度应在自1000元起至100000万元止的范围内进行确定。对于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如果涉及到的数额较大,或者是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如果涉及到的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而对于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也可能会被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如果在盗窃过程中,行为人能够真诚地认罪、悔过,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并且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例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得的赃款较少且并非主谋者,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以及其他轻微情节,那么可以考虑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对于那些虽然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可以由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罚金怎么确定的

针对盗窃罪所判处的罚金刑罚,其金额的具体数额通常会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进行裁量,例如犯罪者非法所得的数额,对受害人造成的具体损失程度等等,同时也必须综合考虑罪犯自身履行罚金支付义务的实际能力。

然而,关于罚金刑罚的具体数额,并未存在统一且强制性的规定。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元。

在司法实践中,罚金的支付方式通常为在判决书中所指定的期限内,由罪犯一次性或分批次地完成支付。

如果罪犯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罚金,那么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追缴。

对于那些无法完全履行罚金支付义务的罪犯,法院有权在任何时间点发现其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立即启动追缴程序。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支付罚金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经过法院的裁决,罪犯可以申请延期支付、适度减免或豁免罚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并且可能被判处罚金;

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样可能被判处罚金;

而对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的罚金怎样计算刑期”,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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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盗窃罪盗窃数额应该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br/>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br/>(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br/>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br/>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br/>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br/>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br/>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br/>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br/>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br/>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br/>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br/>1<br/>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br/>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br/>(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br/>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br/>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br/>(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br/>(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br/>(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br/>(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br/>(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br/>(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br/>(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br/>(九)项的规定办理。<br/>(十<br/>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br/>(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br/>(十<br/>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br/>(十<br/>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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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罚金怎样计算的
盗窃罪的罚金数额并非固定,而是由法院根据案情和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来裁定的。罚金确定方法有两种:无限额罚金制,允许法院根据刑法原则自由裁量;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上下限,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五百元)。最终罚金数额由法院审慎评估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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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的量刑怎样计算
《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量刑额依财物价值、主观恶性和行为程度等综合考量。实践中,盗窃数额达标会有相应刑责和罚金,数额大或情节重、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重,量刑幅度提升且有罚金等处罚。具体数额标准由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且各地有差异,特殊情形也影响量刑。实际处理要结合案情,综合多因素,由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6浏览 2024-06-19
盗窃罪盗窃数额应该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盗窃罪盗窃数额如何计算<br/>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br/>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br/>(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br/>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 计算。<br/>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二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br/>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br/>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br/>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br/>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br/>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br/>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br/>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br/>1<br/>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br/>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br/>(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br/>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br/>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br/>(三)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br/>(四)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应当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br/>(五)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的,无法追缴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应当根据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确定原被盗物品的价值。<br/>(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本条第<br/>(一)项规定的核价方法计算。<br/>(七)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br/>(八)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br/>(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br/>(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br/>(九)项的规定办理。<br/>(十<br/>一)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劣物品,有价值的,按本条第<br/>(九)项的规定办理,以实际价值计算。<br/>(十<br/>二)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br/>(十<br/>二)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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