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法院能取保候审吗
在特定情形之下,检察院以及法院享有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实行取保候审的权力。所谓的“取保候审”乃政府机关包括公安部门、检察机关以及法院通过命令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相关调查、检控以及审理程序,同时还需承诺能够及时出席各类场合,接受传唤时务必在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法院能不能取保候审
确实如此。被取保候审的对象包括涉嫌犯案的人士以及被告人,即使该案件已经进入了诉讼流程中的最后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只要满足相应的取保候审条件,仍然可以实施取保措施。从公安部门取得取保候审许可权至检察院再到法庭审理,这无疑说明了此案已正式步入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关于决定是否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力,法律明确赋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这些机构批准下实施取保候审行为时,他们必须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保证。同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及执行方式如下: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如果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话,都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此外,如果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也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法院能取保候审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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