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理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在启动取保候审程序之前,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首先,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人必须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类型;
其次,他们需患有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身处孕期、哺乳期阶段,只要对实施取保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就可以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再次,如果被羁押的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如果该人员并非累犯,亦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么同样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大理取保候审书在哪里拿
在我国云南省大理市,涉及取保候审的决定通常是由当地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若涉案人员或者被告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申请条件,那么上述相关机构将会发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取保候审决定书。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通知要求,亲自到相关部门进行领取。在此过程中,请务必携带好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备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大理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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