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取保候审条件新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涉嫌罪名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很可能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性危害;
再者,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之人,以及孕妇或者哺乳期内的母亲,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危害的话,同样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仍需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此时也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条件程序有哪些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被广泛运用,它主要针对的是可能被判定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或是那些可能面临长期有期徒刑惩罚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的人员。取保候审的适用具备以下几点基本的要求与程序:
首先,犯罪嫌疑人均可向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这也是启动取保候审的前提条件之一。
其次,侦查机构在收到相关申请之后,需要对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严谨的审查。
再次,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分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其中保证人必须拥有稳定的居所和充足的经济实力。
最后,当侦查机构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并将其送达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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