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加被告后能追加保全吗
在申请诉前保全时,追加被告并不影响其有效性或实施过程。
依据相关法规及司法实践,追加被申请人须在诉讼尚未启动之时完成,且仅限于对诉讼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利益方进行添加。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该申请必须具备给付性质,即申请人未来提起的诉讼请求应包含财产给付内容;
其次,该申请必须在诉讼开始前提出,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能够及时有效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二、追加被告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关于证据提交的期限,孰人可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谈判,同时还需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许可方可生效。
而对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提交期限,当涉及到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时,这一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自然日;
若案件已进入到第二审阶段,且当事人又提供了新的证据,那么这一期限则应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因此,在追加被告的过程中,其期限也应在上述所述的举证期限之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追加被告后能追加保全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