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33条内容是什么
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有权自我辩护之外,亦可委任一至两名辩护人以协助其权益维护。以下是遇有此类情况时,可供委托人选择的辩护人名单:
(1)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的律师;
(2)由民间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士;以及(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监护职责的家属和朋友。需注意的是,正处于在执行刑期或依法被关押、剥夺自由的人员,出于公正原则,不得担任辩护人职务。对已经被开除政府公职,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者来说,同样不得担任辩护人,除非他们恰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户、近亲。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刑事诉讼法30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官、检察官和侦查员禁止收取当事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所赠予的礼品邀请,不可违背特定规定会面当事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同时,当事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拥有权力,有权请求让这些人员避开参与此案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刑事诉讼法33条内容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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