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是不是就立案了
取保候审是在案件正式立案之后所采用的一种司法程序。通常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是在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确保他们不会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程序,会责令这些人员提出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要提供保证书以遵守传唤,与此同时,也能够不被进行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这是在案件立案后侦查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必要的强制措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正式立案,而仅仅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立案之后,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是不是就不用坐牢
取保候审这一手续,并不意味着被保释者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内含的含义,依然需要经过相关司法机构在经过公正的审理后,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裁定才能够决定被保释者是否仍然需要履行额外的刑罚惩罚。
所谓的“取保候审”,主要指的是在各类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部门会依据各自的职权,对那些已经接受逮捕但又需要调整强制处罚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一项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他们在脱离警方监控、审判进程以及上诉过程中的脱逃行为,通过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罚款,同时递交保释承诺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以及调查询问,对于其中部分情况予以非羁押状态或暂时解除对其进行的人身约束的一种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取保是不是就立案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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