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隐瞒什么疾病可以撤销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患有以下特定疾病便可依法申请取消婚姻关系:
首先,是法定传染性疾病,这主要包括在中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所定义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及其它依照医学标准被定义为对婚姻及生育造成重大影响的其它传染性疾病。
其次,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这主要涉及到由遗传因素引发的、导致患者失去自主生活能力或部分丧失,并且其子女在发病方面有高度风险,同时又被医学界普遍认为不适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最后,则是与精神健康问题相关的疾病,具体而言,便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躁郁症)等重度精神疾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进行婚前登记时若有任何潜在的严重健康问题未能得到如实披露,则这类婚姻将可能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而被宣布无效。
依据这些法规的明确要求,如果其中的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重大的病症,并且未曾在此之前告知另一半相关情况的话,那么在这一伴侣得知或应该知道这个情况后的一年之内,就应当立即提出废除这段婚姻关系的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样被宣布无效的婚姻从未拥有过实质性上的法律效力,也不存在任何夫妻双方的法律权益和责任。当因疾病原因撤销了婚约之后,无过失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寻求相应的补偿和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婚前隐瞒什么疾病可以撤销婚姻”,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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