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过了50天还有效吗
若离婚冷静期经过五十个自然日之后尚未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则视为其已经失效。在离婚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内,若当事人未能向婚姻登记机构提出领取离婚证书的请求,那么将被认定为是撤销了对离婚登记申请的申请。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登记离婚过程中新增设了此项离婚冷静期规定。自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三十天之内,如果男女双方任意一方对此表示反对离婚,都可以行使撤销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天内,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如若未能按时提出申请,则会被视为撤销了对离婚登记申请的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过后有一方不能到场如何处理
1.当离婚冷静期结束之后,如有一方未能出席,那么在接下来的30个自然日里,若另一方也未有所行动,则将被视作撤销其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2.如果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并且没有挽回余地,并且您坚定不移地希望解除这段婚姻关系,那么您有权选择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最后借助于司法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实行之后,在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过程中,新增了“冷静期”的规定。在冷静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双方未能在接下来的50天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那么该项申请将会自动失效。而倘若在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之内,当事人并未提出申请领取离婚证书,则会被视为其已经主动撤销了此项申请。请注意,在冷静期限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当事人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证书的申请,若未能按时提交申请,同样将被视为其已主动撤销了此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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