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依法判定为有期徒刑的罪犯,若具备特定条件,仍有可能获得监外执行的机会。此举旨在为那些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监狱服刑,但却有必要进行监管和治疗的囚犯提供更为人性化的处理方式。只要满足相关条件,就可以依照程序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在此类情况中,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当其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住院接受治疗、正值孕妇或者哺乳期且婴儿需要母亲照顾、以及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情况出现时,均可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批准并予以暂予监外执行。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同样存在上述第二种情况时,也可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有期徒刑可以去取保候审吗
关于经由法院判定须承担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能否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上,通常来说是无法取得保释机会的。因为取保候审这一权利仅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诉讼程序中,而在执行阶段则不被允许适用。对于已经由法院判决必须承担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而言,他们往往需要前往监狱服刑,此时也不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罪犯,例如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长期医学治疗、身份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幼儿、生活无法自立以及在短时间内进行监外执行并不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罪犯,他们有权利提出暂缓执行监禁刑罚的请求。不仅如此,无期徒刑罪犯在出现上述的第二类状况时,同样有权申请暂时停止执行。这项制度的设立初衷在于为那些身处特殊困境中的囚犯提供更为人性化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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