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适用取保候审的情节包括: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附加刑的情况;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等等。就以绑架罪为例,这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犯罪行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绑架罪的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可能面临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判有绑架罪名成立,那么他们通常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原因在于绑架罪的严重程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很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同时也存在着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提到的其他特殊情况,如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母亲,而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他们或许能够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对于绑架罪判刑之后能否申请取保候审,必须要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如果他们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例如上述所述的其他特殊情况,那么他们有可能会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反之,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或者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绑架罪判刑后怎么办
只要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被判定为绑架罪的罪犯是有权提出要求适度减轻刑罚的申请的。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已被依法判处管制、拘留、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类型刑罚的罪犯,如果在执行期间内能严格遵守牢狱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主观上的真实悔过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或者具备有立功表现这一条件,都有资格申请减刑;但若存在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必须予以减刑,例如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行为等情况。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法定的适用取保候审的多种情形包括,其一是犯罪行为人可能会面临处以管制刑罚或者拘役等较轻处罚;其次,若该犯罪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属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不对其他人构成威胁、不会扰乱社会秩序的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绑架罪这一严重犯罪行为为例,由于其性质极其恶劣,通常情况下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证明自己并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并且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那么他们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所有必要条件时,才有可能得到批准,否则将无法通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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