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手续要办多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公安机构若需拘留当事人时,务必要出具正式的拘留证书。在执行完拘留之后,必须立即将被拘留者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能会对侦查工作产生阻碍,否则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被拘留者的亲属发出通知。因此,刑事拘留手续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并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手续应如何合法进行
公安机关必须首要审查欲采取拘留措施的对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拘留的法定条件。当依法确需拘留犯罪嫌疑人时,须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签发拘留证。且须注意,公安机关拘留人员之时,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拘留证。
此外,被拘留人士应在拘留后立即被移送至看守所关押,最晚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的限制。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的开展,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向被拘留者的家属发出通知。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机关也应立即告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同时,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的人员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讯。若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在实施逮捕嫌疑人的措施方面,公安机关务必要依照法律程序在行动开始之时立刻向其出示拘留证书;且在执行拘留之后二十四个小时以内,必须尽快将涉案人员交由看守所进行关押。此外,除非在万不得已的关键时刻,公安机关同样需要在接到拘留嫌疑人的报告起,在指定的时间内(即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嫌疑人家属有关情况。这样的规定不仅保证了拘留行为的合法性与透明度,更是对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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