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拘留期间怎样
刑事拘留期间的相关事宜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须出示拘留证,且应在确保立即执行的前提下,将涉案人员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但若出现因难以联系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且通知相关家属恐会妨碍案件调查工作的进展,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需要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然而,一旦阻碍案件调查的因素消除,公安机关应立即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期间强迫不休息是否违法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并非构成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它通常由相关的公安部门在实施调查、搜集证据等工作时,对于那些被认定为现行犯的人所采取的,旨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强制手段,这也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措施。至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5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涉嫌犯罪人员移送至其所在地区的看守所羁押。然而,对于特殊事项例如由于通讯不便或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问题等原因,可以在不妨碍案件侦查工作的前提下适当推迟通知相关亲属。但随着阻碍因素的消除,应尽快通知相关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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