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牵涉数个级别相同人民法院皆有司法管辖权的案件,应由首先接到案件并予以审理的人民法院来行使裁判权。如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将这些案件移交至主犯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也应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因此,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便可参照该项明文规定作出相应裁定。若案件牵扯到多个级别相同的人民法院,则最初接到案件并展开审理工作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裁判权,或在需要之时,将此类案件移交至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存在采用欺骗性的方式,非法筹集公众资金的违法行为;
其次,该行为必须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体而言,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和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诱使他人将资金投入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当其所筹集的资金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时,该行为即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严明规定,倘若涉及多起同级法院皆有管辖权的争议案件,其审判职责将首先交由最早接收此案件的法院负责执行。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为确保公正,案件亦可依法转移至主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就集资诈骗类案件而言,若牵涉到多个同级法院,则应由最早接手处理的法院进行审判,或者在必要之时,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转交给主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