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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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涉及多个同级法院管辖的案件,由首次受理的法院行使审判权。特殊情况下,案件可移至主犯所在地法院审理,但须遵守法定程序。对于集资诈骗案,若涉及多个同级法院,应由最先受理的法院审判,或必要时移交至主犯所在地法院。
集资诈骗罪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一、集资诈骗罪管辖权如何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明确规定,对于牵涉数个级别相同人民法院皆有司法管辖权的案件,应由首先接到案件并予以审理的人民法院来行使裁判权。如在特殊情况下,确需将这些案件移交主犯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也应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因此,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便可参照该项明文规定作出相应裁定。若案件牵扯到多个级别相同的人民法院,则最初接到案件并展开审理工作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行使裁判权,或在需要之时,将此类案件移交至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存在采用欺骗性的方式,非法筹集公众资金的违法行为

其次,该行为必须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体而言,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事实和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诱使他人将资金投入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当其所筹集的资金达到法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时,该行为即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严明规定,倘若涉及多起同级法院皆有管辖权的争议案件,其审判职责将首先交由最早接收此案件的法院负责执行。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为确保公正,案件亦可依法转移至主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就集资诈骗类案件而言,若牵涉到多个同级法院,则应由最早接手处理的法院进行审判,或者在必要之时,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转交给主要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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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犯罪地是指实施构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为的地点,包括犯罪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和销赃地。对于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管辖,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和核实证据,及时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和当地群众参加旁听有利于人民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刑事犯罪的规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为适宜”则是指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众,有利于判决后的执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恶多端、民愤极大,在原居住地审判可以发挥更好教育作用。
在我国如果对该犯罪没有特殊规定的话,一般由犯罪地人民管辖,而这里的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同时也包括了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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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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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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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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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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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管辖地如何确定?
诈骗案异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是属地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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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离婚当事人在国外时的离婚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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